个⼈所得税税额该怎么计算
⼀、⼯资、薪⾦所得的计税⽅法
1.应纳税所得额快乐大本营尼坤
⼯资、薪⾦所得实⾏按⽉计征的办法。因此,⼯资、薪⾦所得以个⼈每⽉收⼊额固定减除800元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资、薪⾦收⼊-800元
2.减除费⽤的具体规定
(1)附加减除费⽤。
对在中国境内⽆住所⽽在中国境内取得⼯资、薪⾦所得的纳税义务⼈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取得⼯资、薪⾦所得的纳税义务⼈,税法规定再附加减除费⽤3200元。其个⼈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资、薪⾦收⼊-800元-3200元
(2)单位承担个⼈所得税:
累进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费⽤扣除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例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费⽤扣除额)÷(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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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实⾏查账征收的个体⼯商业户,其⽣产、经营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成本、费⽤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总额-(成本+费⽤+损失+准予扣除的税⾦)带月字的成语
2.收⼊总额
个体⼯商业户的收⼊总额,是指个体⼯商业户从事⽣产、经营以及与⽣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按照权责发⽣制原则确定的各项收⼊,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营运收⼊、劳务服务收⼊、⼯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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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收⼊、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利息收⼊、其他收⼊和营业外收⼊等。
安以轩弟弟3.准予扣除的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总额中扣除的项⽬包括成本、费⽤、损失和准予扣除的税⾦。其中:
(1)成本、费⽤:
成本、费⽤:是指纳税义务⼈从事⽣产、经营所发⽣的各项直接⽀出和分配计⼊成本的间接费⽤以及销售费⽤、管理费⽤、财务费⽤。
直接⽀出和分配计⼊成本的间接费⽤:是指个体⼯商业户在⽣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付给⽣产经营从业⼈员的⼯资。
销售费⽤:是指个体⼯商业户在销售产品、⾃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的各项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续费、⼴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费⽤。
管理费⽤:是指个体⼯商业户为管理和组织⽣产经营活动⽽发⽣的各项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地使⽤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以及其他管理费⽤。
财务费⽤:是指个体⼯商业户为筹集⽣产经营资⾦⽽发⽣的各项费⽤,包括:利息净⽀出、汇兑净损失、⾦融机构⼿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
(2)损失:是指纳税义务⼈在⽣产、经营过程中发⽣的各项营业外⽀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违约⾦等。
(3)税⾦:是指个体⼯商业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地使⽤税、⼟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税、印花税、耕地占⽤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从事⽣产、经营的纳税义务⼈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北欧风格
4.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其他项⽬及扣除标准
(1)个体⼯商业户在⽣产经营中的借款利息⽀出,未超过中国⼈民银⾏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体⼯商户发⽣的与⽣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员的养⽼、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费⽤⽀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3)个体⼯商业户发⽣的与⽣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发⽣不均衡或数额较⼤的,应分期扣除。
(4)个体⼯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商管理费、摊位费,按实际发⽣额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和扣除标准,由省、⾃治区、直地市地⽅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个体⼯商业户在⽣产经营过程中租⼊固定资产⽽⽀付的费⽤,其扣除规定为:以融资租赁⽅式租⼊的固定资产⽽发⽣的租赁费⽤,应计⼊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经营租赁⽅式(即因⽣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租⼊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6)个体⼯商业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艺所发⽣的开发费⽤,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资,准予扣除。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个体⼯商业户在⽣产经营过程中发⽣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由个体⼯商业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8)个体⼯商业户在⽣产经营过程中发⽣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发⽣的⼈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9)个体⼯商业户发⽣的与⽣产经营有关的⽆法收回的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数扣除。
(10)个体⼯商业户发⽣的与⽣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的凭证或单据,在下列⽐例内据实扣除:全年销售收⼊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净额的5‰;全年销售收⼊净额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销售收⼊净额的3‰。
(11)个体⼯商业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直接给受益⼈的捐赠不得扣除。
(12)个体⼯商业户在⽣产经营过程中发⽣的与家庭⽣活混⽤的费⽤,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产经营过程中发⽣的费⽤,准予扣除。
(13)个体⼯商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下⼀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年度所得不⾜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4)个体⼯商业户购⼊低值易耗品的⽀出,原则上⼀次摊销,但⼀次性购⼊价值较⼤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确定。
(15)个体⼯商业户发⽣的职⼯福利费、⼯会经费、职⼯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资总额的14%、2%和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5.不得在所得税前列⽀的项⽬
(1)资本性⽀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出;对外投资的⽀出;
(2)被没收的财物、⽀付的;
(3)缴纳的个⼈所得税、税收滞纳⾦、罚⾦和;
(4)各种赞助⽀出;
(5)⾃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于个⼈和家庭的⽀出;
(8)个体⼯商户业主的⼯资⽀出;
(9)与⽣产经营⽆关的其他⽀出;
(10)税法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出。
6.资产的税务处理
个体⼯商业户购⼊、⾃建、实物投资和融资租⼊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形资产、递延资产等,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式予以列⽀。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个体⼯商业户的固定资产是指在⽣产经营中使⽤的、期限超过⼀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具及其他与⽣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
①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短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产设备为10年;电⼦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具,以及与⽣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具、家具等为5年。
②固定资产的折旧⽅法。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作量法计算提取。
(2)⽆形资产的税务处理。⽆形资产是指在⽣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权等。
①⽆形资产的计价。⽆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作为投资的⽆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购⼊的固定资产,按实际⽀付的价款为原价;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②⽆形资产的摊销。⽆形资产从开始使⽤之⽇起,在有效使⽤期内分期平均扣除。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形资产,在法律、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使⽤年限的,可按该使⽤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年限或是⾃⾏开发的⽆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少于10年。
(3)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个体⼯商户⾃申请营业执照之⽇起⾄开始⽣产经营之⽇⽌所发⽣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费⽤,除为取得固定资产、⽆形资产的⽀出,以及应计⼊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出之外,可作为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并⾃开始⽣产经营之⽇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扣除。
(4)流动资产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年内或者超过⼀年的⼀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的资产,包括现⾦、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