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转让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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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庭:
受昆明中成达汽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中成达)的委托,我作为中成达的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对本案谈以下代理意见。
三八妇女节是指哪些人一、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提供的证据6与第一被告马家稳的陈述足以证明,马某最后一次还贷的时间是2006年10月21日。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借款人连续逾期3个月,或累计逾期6个月,贷款人即可行使抵押权。但原告于2009年8月才提出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二、保证合同不成立。
母亲节歌曲推荐(一)、原告要求中成达承担保证责任,依据的证据1和证据8。证据1是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上有中成达公司的印章。但盖章就是提供了保证吗?不一定!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中成达与马家稳、张留仙同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丙方担保人。那么,
就要看一看三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方式是什么。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第10条约定:“三方约定选择第3种方式担保——抵押担保”。并且当事人提供的抵押物是“新购轿车”。当事人并没有选择合同第10条中的第1、第2、和第4种担保方式。原告说中成达提供了保证担保有什么依据?
现在原告处境是:如果不把中成达看作担保人一方,则中成达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把中成达看作担保人一方,那么合同第10条明确约定的担保方式是抵押,中成达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是原告提供的全国统一的格式合同,中成达在合同上盖章有两种解释。中成达的解释是:盖章的位置不是担保人栏内,而是在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一栏内。但中成达肯定不是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因而保证不成立。原告的解释是保证成立。这样,就有两种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法院应当作不利于原告一方的解释,认定担保不成立。
(三)、原告提供的证据8是原告与中成达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第2款约定,甲方(原告)根据乙方(中成达)提供的汽车买卖合同等文件审查购车人。合同中还约定,中成达应当对购车人不能偿还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书只是一份概括性的合同,并不能确定购车人是谁。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协议书中的购车人,应当是指在中成达公司购车的当事人,如果不是在中成达购车,担保条款肯定不适用中成达。本案第一被告不是在中成达购车,而是在云南英茂商务有限公司。因此,原告与中成达公司在本协议书中约定的担保条款,本案中不能适用。
物是人非事事休欲语泪先流什么意思基于上述三点理由,代理人认为保证不能成立。
三、即使保证成立,原告的主张也超过了保证期间,中成达依法免除了保证责任。
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第二条第4款约定:“当借款人(指购车人。代理人注)出现预期三期以上或到期未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形成风险时,……乙方(指中成达公司。代理人注)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配合银行按法定程序进行收缴”。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应当适用6个月的法定期限。原告于2009年8月才提出主张,早已超过了保证期间。
综上所述,原告所诉的保证担保不能成立,且其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和帮助期间。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学期评语代理人:***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