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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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盐城市中影南国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中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秦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梅,该公司行政人事。
杨惠妍个人资料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鸿,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仇昊,*,1989年1月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
上诉人盐城市中影南国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中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仇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盐城中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被上诉人绩效工资克扣的仲裁裁决结果从而认定上诉人承担经济补偿金的依据错误。上诉人不存在克扣绩效的情形。一审法院未对该部分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直接依据另案仲裁裁决认定上诉人克扣工资,从而认定被上诉人享有经济补偿金,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应当予以纠正。
仇某辩称,不认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劳动仲裁委对于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绩效工资已经进行了确认,上诉人没有对此提起诉讼。
仇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盐城中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9996元。盐城中影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单位无须支付仇某克扣工资1801元;2.判令单位无须支付仇某解除合同劳动经济补偿金27816.6元。
潘虹主演的电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仇某于2010年12月14日至盐城中影公司工作。双方于2015年12月1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仇某的岗位为值班经理。
2020年1月底左右,盐城中影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停止经营,2020年7月底左右复工。2020年7月29日,盐城中影公司召开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各部门工作综合调整、岗位职责、协商终止合同等事宜。盐城中影公司提交的会议内容为:1.营业时间:周一至周四,上班时间:12:30,下班时间:最后一场开场15分钟;值班经理留守关机、关电源、关门等。周五至周日:上班时间:10:00,下班时间:最后一场开场15分钟;值班经理留守关机、关电源、关门等。市场部排片时间:周一至周四:13:00-21:00;周五至周日:10:30-9:30;如有调整,第一时间和机房沟通。各部门多沟通避免造成不必的事故。2.针对目前情况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综合调整:值班经理仇某、戴某月底前学会机房操作,学习时间非在岗时间;机房段建华学习值班工作,学习时间也非在岗时间。所有人员严格按排班表岗位执行,如需离开必须人顶替,监禁脱岗。值班经理负责巡场,机房辅助,值班经理当班控制营运工作的正常运转。3.因疫情原因,上座率30%,公司暂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排班,每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在这个困难时期希望大家都能理解与支持。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大家对现在的工资计算不认可,请在8月29日前至人事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一律按劳动法进行赔偿,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认可该工资发放形式,会后培训签字确认。4.对未复工人员公司发放生活费并正常缴纳五险一金,等
大唐荣耀结局这几个月行情好一点正式复工。仇某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但不认可单位提交的会议记录内容,认为会议记录内容未涉及按考勤天数计算工资。李明浩主演的电视剧
2020年8月开始,仇某的工作除了担任值班经理岗位还兼任放映员,2020年12月底左右不再兼任放映员。消防知识安全
2020年9月14日,盐城中影公司在盐城中影公司通知中发布公告:“9月14日公告:通知:盐城中影8月工资按总部指导,所有人员取消绩效金,未满勤按实际出勤天数核算工资。未出勤按当地生活标准发放。非常时期期望大家能够理解,希望我们共同努力早日恢复正常;9月30日公告:通知:国家期间排班1、2号不变,预计3号会有改动。2号晚上会发里,到时候请大家关注一下消息,另外所有人员必须工作服,配黑裤子,佩戴工号牌。”9月30日,内标注“季某”的发信息:所有人都看下通知,以后公司各部门发通知,不回复收到的人员一律视为你不认可该通知,除当班人员无法查看手机外,请下班后及时查看回复。后内人员回复:收到。仇某在9月30日晚19:28回复:收到。2020年9月15日,仇某在单位的薪资发放确认表上签字,薪资确认表载明:“自本人入司以来至2020年8月份薪酬(含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加班工资、各类奖惩、各类津贴、统筹保险)公司已全额正常支付,本人已知晓各项工资构成及明细,无任何疑议,现对上述内容予以确认。”
2020年11月、12月,盐城中影公司安排仇某上班15天/月。
2021年4月20日,仇某向盐城中影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本人仇某,自2010年12月14日至今在贵公司工作,担任值班经理工作。但是公司于2020年11月、12月克扣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2021年1月、2月、3月、4月克扣绩效工资。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如下要求对本人作出赔偿¼¼。”单位当日回复仇某,同意仇某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认可仇某提出赔偿请求,认为不差欠工资和绩效工绩。仇某在盐城中影公司期间,2020年5至2021年4的工资记录为:2020年4月应发工资为1464元、5月应发工资1464元、6月应发工资为2040元(基本工资1830元、餐补60元,出勤150元)、7月应发工资为2390元(基本工资1830元、餐补160元,出勤400元)、8月应发工资为3230元(基本工资2300元、岗位津贴372元、餐补186元、话补186元、交通补助186元)、9月应发工资为4315元(基本工资2300元、岗位津贴600元、餐补300元、话补300元、交通补助300元、绩效工资515元)、10月应发工资为5788.96元(基本工资2300元、岗位津贴600元、餐补300元、话补300元、交通补助300元、出勤1268.96元、绩效工资720元)、11月应发工资为2917.69元(基本工资1586元、岗位津贴414元、餐补206.9元、话补206.9元、交通补助
206.9元、绩效工资297元)、12月应发工资为2962.7元(基本工资1586元、岗位津贴413元、餐补206.9元、话补206.9元、交通补助206.9元、其他150元、绩效工资493元)、2021年1月应发工资为4217.24元(基本工资2300元、岗位津贴600元、餐补300元、话补300元、交通补助300元、出勤317.24元、其他50元、绩效奖金150元)、2021年2月应发工资为3800元(基本工资2300元、岗位津贴600元、餐补300元、话补300元、交通补助300元)、2021年3应发工资为3800(基本工资2300元、岗位津贴600元、餐补300元、话补300元、交通补助300元)、2021年4月应发工资为2621元(基本工资1586元、岗位津贴414元、餐补207元、话补207元、交通补助2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