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0
【案件字号】林铭乐(2021)鲁01民终2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红岩
【审理法官】孙红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企事业管理局;潘婷
【当事人】部队工资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企事业管理局潘婷
【当事人-个人】潘婷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企事业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超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王新莹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黄涛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 旅途愉快英文
【代理律师/律所】王超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王新莹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黄涛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超王新莹黄涛
【代理律所】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企事业管理局;潘婷
【本院观点】关于是否应当支付潘婷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潘婷没有提供劳动的原因系济南军区第二招待所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在该期间存在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济南军区第二招待所应当承担支付该期间工资的义务。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潘婷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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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应当支付潘婷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
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1民终7027号判决已经确认济南军区第二招待所与潘婷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9月18日终止。在劳动关系终止前,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济南军区企事业管理局主张潘婷2017年7月13日后没有提供劳动不应支付工资。本院认为,潘婷没有提供劳动的原因系济南军区第二招待所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在该期间存在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济南军区第二招待所应当承担支付该期间工资的义务。双方对一审认定的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工资标准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维持。济南军区企事业管理局对一审认定的2017年6月、7月工资数额有异议,但其二审中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在一审中提交的考勤表及工资表,潘婷不予认可,工资表中亦没有潘婷的签字确认,本院对济南军区企事业管理局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支付潘婷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的工资41600元并无不当。 关于防暑降温费的性质问题,《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属于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职工福利。仲裁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潘婷于2019年5月22日申请仲裁,一审判决支持潘婷2018年的防暑降温费并无不当。济南军区企事业管理局主张已经提供了防暑降温福利,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亦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济南军区企事业管理局主张潘婷2012年至2018年的带薪年休假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济南军区企事业管理局对一审认定的计算方式没有异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二招待所根据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的相关政策要求,致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济南军区企事业管理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潘婷主张如果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应支付自2011年至
今的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潘婷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潘婷上诉请求主张支持其(2020)鲁0102民初8532号案件中的一审诉讼请求,潘婷作为原审原告在(2020)鲁0102民初8532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本院在(2021)鲁01民终237号案件中予以论述,本案中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潘婷、济南军区企事业管理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潘婷、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企事业管理局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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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企事业管理局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民终2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企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满丙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莹,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婷。明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企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济南军区企事业管理局)因与上诉人潘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8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济南军区企事业管理局上诉请求:1.撤销(2020)鲁0102民初851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不予支付潘婷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的工资41600元、不予支付经济补偿18200元、不予支付2012年度至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934元、不予补发2018年度防暑降温费504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潘婷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的工资,2017年6月、7月的工资未发放系潘婷自身原因导致,潘婷一直不配合济南军区企事业管理局的财务工作,并未在工资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工资数额,导致这两个月份的工资暂时未发放。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9月18日潘婷并未到济南军区企事业管理局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的发放适用于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双方并未产生实际用工关系,因此,济南军区企事业管理局无需向潘婷支付工资报酬。二、关于经济补偿,根据关于军区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通知的要求,济南军区企事业管理局终止与潘婷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合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济南军区企事业管理局不应支付经济补偿。三、关于2012年度至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潘婷在济南军区企事业管理局工作期间已经按照工作年限享受带薪年休假。潘婷2012年度至2018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已经超过1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四、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是谁写的
关于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企业向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是自愿行为,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防暑降温费不一定以现金形式发放,职工劳动过程中,济南军区企事业管理局已经提供了降温设备、工作餐、绿豆汤、桶装饮用水等防暑降温福利。另,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潘婷的工作不属户外作业,不符合发放条件。潘婷无权要求济南军区企事业管理局另行支付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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