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老仙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纪律条令(一)
第三章 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娜奥米 沃茨 第二十八条 处分是维护纪律的辅助手段,其目的在于严明纪律,增强团结,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二十九条 处分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一次错误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和条件
第三十条 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崔雅涵的爸爸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降衔(级);
(六)撤职或取消志愿兵资格;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上列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士官;降级不适用于一级士官。降职或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或一衔(级)。
第三十一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上列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不适用于少尉;降级不适用于最低级别;降薪金工资档次不适用于各职、级的最低薪金、工资档次。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一衔或一级(档)。对被撤职的军这收、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部队工资
(一)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违抗命令的;
(三)违反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
(四)作战消极,临阵畏缩,贻误战机的;
(五)擅自行动,破坏协同,影响作战行动的;
(六)损坏装备、公物或造成责任事故的;
(七)私自出卖装备、公物、偷窃、侵吞他人或公共财物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的;
(九)工作失职、消极怠工造成损失的;
(十)擅离部队、逾假不归的;
(十一)违反军容风纪规定损害我军声誉的;
(十二)私存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和的;
(十三)持械威胁上级或他人的;
(十四)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秩序的;
母婴店投资大概多少钱 (十五)猥亵、调戏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
(十六)行贿、受贿、赌博、走私、投机倒把的;
(十七)制作、观看、保存、传播淫秽物品的;
(十八)见危不救的;
(十九)诬陷他人或造谣生事的;
(二十)丧失立场,包庇、纵容坏人坏事的;
(二十一)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二十二)打击报复、体罚部属的;
(二十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侵占部属利益的;
(二十四)发生问题隐情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
(二十五)退休、转业、调动工作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经教育不改的;
(二十六)违反有关规定滥施奖惩的;
(二十七)在其他方面违反纪律的;
第三十三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处分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士兵实施处分权限
对士兵,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级)、撤职由团、旅,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由旅、师,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权限
对排职或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由营,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
集团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军职以上军官和专业技术三、二、一级军官、文职干部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或降级(薪金、工资档次)、撤职处分,按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处分通常应当按级实施,因编制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越级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正国级工资是多少钱一个月 第三十八条 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军区级的单位,分别享有连至军区的处分权。
第三十九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部(处)、技术部(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处分权限。
第四节 处分的实施
第四十条 处分要在调查研究,查清错误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影响以及当时环境、本人一贯表现、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全面地历史地分析,并应听取犯错误者的申诉,慎重实施。
(一)对违反纪律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违反纪律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对违反纪律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给予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撤职或取消志愿兵资格处分。
(四)对违反纪律情节特别恶劣,屡教不改,确已丧失服役基本政治条件的,应当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除名是对严重违反军队纪律,已不适于服役的现役士兵取消军人资格的行政纪律处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除名处分。
(一)擅离部队、逾假不归,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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