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按照中办发[2004]2号文件精神,确保移交单位(部队方)、被移交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和接收安置单位(政府安置管理方)三方在移交及后续安置保障管理工作中的顺利进行,结合济南市军安办有关要求规定,特制定以下需三方共同确认并签字有效的协议书,此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一、被移交人员的工资标准核定后由军休干部(士官)本人签字确认,发放以接收单位规定为准。
二、移交单位对被移交人员的工资待遇截供时间:##年部队工资12郭采洁 杨佑宁月31日前由原单位供发,##年1月1日后由现接受单位供发。
三、被移交人员的出生日期、入伍(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及最后任职级别时间(含技术级别)等均以其本人档案有效记载为准。
四、被移交人员的定点医疗医院和保健类别由现接收单位根据其居住地和档案给予说明。
五、被移交人员在其公费医疗证没办结前,因病或其它原因需入院诊治等一切事宜均由原单位负责
六、被移交人员的落户、公费医疗证及伤残证(含到地方伤残鉴定费,其伤残抚恤金在伤残证未换发地方证前,均由部队负责)等事宜均由原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单位协助。
七、被移交人员有归属自己的,或以此能落下户口的现住房产证及房产证明材料(一式两份,须由本人签字)。
八、被移交人员是否有在部队时遗留说明或待解决的问题(此协议书为无遗留说明问题)。如移交后,移交人员凡有涉及在部队时的问题,接收单位概不负责。
九、##年冬季取暖费由原单位解决。
十、军休干部(士官)移交后的有关医疗等问题以其指定的定点医疗部门和单位规定为准。
如对本协议及其它有关事项不解处,由接收安置单位给予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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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说明:
1、 代发工资存折,只限济南市使用。
2、 因住房产生的问题(无法落户,无房产居住等)一切由原单位负责,与接收单位无关。
3、 因个人自愿移交到本单位,如居住地与定点医院相距甚远,产生的医疗问题均由个人负责,与接收单位无关。
移交单位(部队方):(单位盖章或负责移交人签字)
二○一#年 月 日
被移交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本人签字)
二○一#年 月 日
接收单位(军休服务管理处):(单位盖章)干部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二○一京东查询订单#年 月 日
蒋伟文 佩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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