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根据中 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 号) 及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 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由各级党委、 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各级政府协助就业、 发给退役金。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各级党委、 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省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在省委、 省政府领导下, 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各市县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是全社会的共同
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琼单位) 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二章 接收条件及安置地点
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在我省安置:
(一)原籍我省或从我省入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的,入伍地为高考前常住户口所在地,下同);
(二)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我省的;
(三)配偶常住户口在我省的;
(四) 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我省, 且有当地户籍管
理部门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五)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 其中一方原籍我省或从我省入伍,或一方部队在我省的;
(六)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 其中一方转业, 任何一方部队
驻地在我省的;
(七) 自主择业的、 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因战因公致残的、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 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满 10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者本人子女在我省有常住户口的。
第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在海口市安置:
(一)原籍为海口市或从海口市入伍的;
(二)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海口市的;
攀成钢小郡肝串串香(三) 配偶已随军(调、 迁) 入海口市, 取得海口市常住户口满 2 周年的(计算落户、 年龄、 兵龄、 任职的截止时间为干部批准转业当年的 3 地震时如何保护自己月 31 日,下同);
(四) 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海口市, 且有海口市户籍管理部门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五)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 其中一方原籍海口市或从海口市入伍,或一方部队在海口市的;
(六)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 其中一方转业, 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在海口市的;
(七) 自主择业的、 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因战因公致残的、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 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满 10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者本人子女在海口市有常住户口的;
(八) 配偶在海口市购房入户 满 5 周年, 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常住证明的。
第八条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 15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 不符合到海口市安置条件的,部队工资 可以到原籍、 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省直和中央驻琼单位安置:
(一)符合进海口市安置条件;
(二) 生活基础在海口 市(配偶在海口市有工作单位或自谋职业和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不含师、 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 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不含团级职务以上干部、 处级以上文职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四) 参加省直和中央驻琼单位安置考试, 考试考核总成绩达到规定的分数线(不含师、 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军队转业干部, 可在省直和中央驻琼单位安置。 与日月同辉
第十条 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第十一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 父母、 配偶父母、 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 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县(市)的, 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 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 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 满 5 周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
第十二条 符合我省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 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和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同意,可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安置。
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 下同) 的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省不予接收安置:
(一)年龄超过 50 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或五级以上伤残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 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 下同) 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 50 周岁以下,经批准转业的,列入我省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年龄超过 50 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经批准转业的,另行办理。
第三章 分配办法与职务安排
第十五条 全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的安置计划, 由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编制并经省军官转业安置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 由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直接编制下达给有关市县。
第十六条小学三年级作文辅导 省军区转业干部工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按时向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 材料, 驻琼各部队转业干部工作业务部门配合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接收安置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行“块块为主, 条块结合”的办法。 在省直和中央驻琼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分配;在各市县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地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分配。
第十八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在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组织、 指导下, 采取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或指令性分配等办法安置。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委组织部门负责分配。在省直和中 央驻琼单位安置的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经考试考核采取双向选择、 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双向选择在各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之间进行。指令性分配任务由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直接向各接收单位下达,主要用于安置团职军转干部和功臣模范等重点安置人员。
第十九条 考试考核由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统一组织, 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各市县、各单位安置的主要依据。考试内容为国家统一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大纲》 的课程。考核采取功绩制积分,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服役时间、 职务级别、 任职年限、 奖惩情况、 服役地区和特殊岗位等进行量化赋分。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计划落实安置任务。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也要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财政拨款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应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
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 3年适应期,适应期满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对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企业应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我省安置条件、 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可不受配偶户籍、入伍地限制进行安置。中央驻琼各单位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 要预留出计划用于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文章腿上的纹身 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解决本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 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我省下达的安置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新建单位、 尚未满编或有增编计划和自然减员的行政事业单位, 应优先安排军队转业干部。 满编、 超编的行政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由机构编制部门 核发空岗 通知书。 满编、 超编的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所需编制按照实际接收数额增配编制。中央按照计划分配数的 25%增加的行政编制( 含中央垂直管理系统), 优先用于解决机关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所需行政编制。 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后行政编制有缺口的, 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中央下达的政法编制, 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 根据接收单位报来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审核的军队转业干部
工资材料追加安排人员经费, 同时根据接收单位增编情况及单位类档级标准追加相关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 各部门、 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领导职位、 增加非领导职数和先进后出等办法安排好师、 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要把师、 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 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 结合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部队推荐意见,选择一些优秀师、 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到市、县级领导班子或省直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四条 对在执行各种艰险任务中有突出贡献的、 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 10 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工作和职务安排上优先照顾。
第二十五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其专业技术资格, 除国家承认的(指国家统一考试获得的) 专业技术资格以外, 由转业后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确认后, 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工作需要, 也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 可以安排相
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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