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松、赵桂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试用期辞职【审结日期】2020.07.16
【案件字号】(2020)云06民终17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宇波陈贵琼杨胜洪
【审理法官】王宇波陈贵琼杨胜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松;赵桂芬;付立仁
【当事人】周松赵桂芬付立仁
牛宝宝取名【当事人-个人】周松赵桂芬付立仁
【代理律师/律所】陈太雄、蔡国旺云南陈学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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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陈太雄、蔡国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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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松;赵桂芬;付立仁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特别授权反诉书面审理
黑道学生与校花【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9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重审。 周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赵桂芬、付立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元,分别退还给各自。
【更新时间】2021-11-06 22:25: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被告程武彪在原告曾祥鹏处购买天育5号稻种6000斤,价值22800.00元,因该稻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于2019年3月28日达成协议,约定原告2019年补偿被告6000斤种子,如反悔及时返还种子;2019年4月1日经甘南县农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再次达成协议,约定原告于2019年4月2日一次性退还被
告稻种款22800.00元,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曾祥鹏委托徐志良到被告程武彪处取稻种,徐志良与程武彪电话沟通中,程武彪要求徐志良出具收条未果,该稻种未能在被告处取走;2019年9月6日被告程武彪将原告曾祥鹏诉至甘南县人民法院,经甘南县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令原告曾祥鹏返还被告程武彪稻种款22800.00元,对于原告已给付稻种是否过期以及是否造成损失另行主张权利。另查明,本案争议稻种现仍保存在被告程武彪处,原告主张稻种保质期为8个月,被告认可稻种保质期为一年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程武彪发现其在原告曾祥鹏处购买稻种质量不合格情况下,享有向原告主张救济的权利,双方在2019年3月28日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019年4月1日双方再次达成协议,变更为原告曾祥鹏返还被告程武彪稻种款22800.00元,根据2019年3月28日协议的约定,双方另行达成赔偿协议时,被告应及时将稻种返还。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应先行赔付稻种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按照双方于2019年3月28日所达成的协议以及稻种保质期的特殊性,被告程武彪实为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稻种的特殊性,因被告的过错导致稻种已明显超出被
告自认的一年保质期,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后果,原告按照稻种实际价值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程武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曾祥鹏稻种款228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0元,减半收取185.00元,由被告负担。
chenxuedong【二审上诉人诉称】程武彪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曾祥鹏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恶意阻拦,不让取走稻种,曾祥鹏属于恶意扩大损失,与上诉人无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程武彪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周松、赵桂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民终17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雄、蔡国旺,云南陈学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桂芬。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立仁。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松与上诉人赵桂芬、付立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9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9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重审。
周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赵桂芬、付立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元,分别退还给各自。
落款
审判长 王宇波
审判员 陈贵琼
审判员 杨胜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邢 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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