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合同有什么权利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合同法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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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终⽌,简称为合同的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
(⼆)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终⽌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后,当事⼈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三条当事⼈协商⼀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肉蒲团主演
第九⼗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陈建州的资料
标的物提存(⼆)在履⾏期限届满之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
(三)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王者荣耀赵云出装(四)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六条当事⼈⼀⽅依照本法第九⼗三条第⼆款、第九⼗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合同⾃通知到达对⽅时解除。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
法律、⾏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
第九⼗九条当事⼈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可以将⾃⼰的债务与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通知⾃到达对⽅时⽣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百条当事⼈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协商⼀致,也可以抵销。
第⼀百零⼀条有下列情形之⼀,难以履⾏债务的,债务⼈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下落不明;
(三)债权⼈死亡未确定继承⼈或者丧失民事⾏为能⼒未确定监护⼈;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过⾼的,债务⼈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百零⼆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应当及时通知债权⼈或者债权⼈的继承⼈、监护⼈。
第⼀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所有。提存费⽤由债权⼈负担。
第⼀百零四条债权⼈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对债务⼈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未履⾏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提存之⽇起五年内不⾏使⽽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高冰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