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头订⽴的合同不算数?第三⼈不履约怎么办?合同解除后有什么影响?买卖租赁房屋、劳动、借款、承揽等合同在⽣活中⼜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今天店铺⼩编为读者总结了关于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头订⽴的合同能不能作数?
能。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法证明⼝头合同的存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订⽴合同,有书⾯形式、⼝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政法规规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当事⼈约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2、通过电⼦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部分?
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3)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4)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履⾏,债权⼈也可以随时要求履⾏,但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的⽅式履⾏。(6)履⾏费⽤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义务⼀⽅负担。
4、未在书⾯合同上签字合同就⼀定不成⽴吗?
不⼀定。《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采⽤书⾯形式订⽴合同,当事⼈未采⽤书⾯形式但⼀⽅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的,该合同成⽴。第37条规定,采⽤合同书形式订⽴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的,该合同成⽴。
5、⼀⽅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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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效:(1)⼀⽅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效:(1)造成对⽅⼈⾝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
因为格式条款发⽣争议如何解释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标的物提存
6、第三⼈是合同的履约⽅,如果第三⼈不履约怎么办?
由债务⼈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5条,当事⼈约定由第三⼈向债权⼈履⾏债务,第三⼈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应当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约定先履⾏债务的⼀⽅不先履⾏⼀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不⼀定。《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要求。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履⾏:(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当事⼈没有确切证据中⽌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履⾏的⼀⽅可
以解除合同。
8、因为债权⼈的原因没法履⾏债务,债务⼈应该怎么办?
《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分⽴、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致使履⾏债务发⽣困难的,债务⼈可以中⽌履⾏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所有。提存费⽤由债权⼈负担。
9、债务⼈要求提前交货,债权⼈⼀定要同意吗?
不⼀定。《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可以拒绝债务⼈提前履⾏债务,但提前履⾏不损害债权⼈利益的除外。债务⼈提前履⾏债务给债权⼈增加的费⽤,由债务⼈负担。
10、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协商⼀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2)在履⾏期限届满之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3)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4)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合同解除后的影响是什么?
《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
12、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棒棒糖王子照片《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
重⼤误解订⽴的;(2)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请求变更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3、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吗?
是的。为了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法律对某些权利设定了有效期。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效期为1年。《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1年内没有⾏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14、合同没有订⽴,但⼀⽅因此遭受损失能不能要求对⽅赔偿?
⼀定条件下可以。《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
15、不履⾏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
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规定,当事⼈⼀⽅不履⾏⾮⾦钱债务或者履⾏⾮⾦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可以要求履⾏,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或者履⾏费⽤过⾼;(3)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6、约定的违约⾦和造成的损失不⼀致时,怎么计算赔偿额?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债务。
17、双⽅既约定了违约⾦⼜约定了定⾦,违约时怎么适⽤?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
权的担保。债务⼈履⾏债务后,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权要求返还定⾦;收受
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第116条规定,当事⼈既约定违约⾦,⼜约定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不⾜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请求赔偿超过定⾦部分的损失的,⼈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18、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由谁承担?
⼀般情况下是由出卖⼈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承担风险的情形。《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种情况如下:
(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应当⾃违反约定之⽇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出卖⼈出卖交由承运⼈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成⽴时起由买受⼈承担。
(3)第145条规定,当事⼈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将标的物交付给第⼀承运⼈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承担。
(4)第146条规定,出卖⼈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违反约定之⽇起由买受⼈承担。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买受⼈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承担。
19、第三⼈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时怎么办?小满的诗句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不得向买受⼈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1条规定,买受⼈订⽴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第152条规定,买受⼈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如果提供适当担保,买受⼈不能中⽌⽀付价款。
20、买到货物没有检验,⼀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的怎么办?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条规定,当事⼈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买受⼈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买受⼈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收到标的物之⽇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质量保证期,不适⽤该两年的规定。出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1、出卖⽅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多交标的物的,买受⼈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付价款;买受⼈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买受⼈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主张出卖⼈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的,⼈民法院应予⽀持。买受⼈主张出卖⼈承担代为保管期间⾮因买受⼈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应予⽀持。
22、通过⼀个合同购买⼏件物品,其中⼀件有问题时能否解除整个合同?
不⼀定。《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物品影响到其他物品的价值的,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23、什么是承揽合同?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作。
24、承揽⼈能不能把⼯作交给第三⼈完成?
辅助⼯作可以,主要⼯作必须要经定作⼈同意。《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应当以⾃⼰的设备、技术和劳
⼒,完成主要⼯作,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将其承揽的主要⼯作交由第三⼈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完成的⼯作成果向定作⼈负责;未经定作⼈同意的,定作⼈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54条规定,承揽⼈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作交由第三⼈完成。承揽⼈将其承揽的辅助⼯作交由第三⼈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完成的⼯作成果向定作⼈负责。
8023的真正含义25、承揽合同中的材料应该由谁提供?
承揽⼈和定作⼈双⽅都可以。《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提供材料的,承揽⼈应当按照约定选⽤材料,并接受定作⼈检验。第256条规定,定作⼈提供材料的,定作⼈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对定作⼈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不得擅⾃更换定作⼈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6、受托⼈能不能不经过委托⼈同意处理事务?
⼀般不能。《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应当按照委托⼈的指⽰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指⽰的,应当经委托⼈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取得联系的,受托⼈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
27、受托⼈处理委托事务时能不能转委托给他⼈?
经委托⼈同意的话可以转委托。《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应当亲⾃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同意,受托⼈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转委托的第三⼈,受托⼈仅就第三⼈的选任及其对第三⼈的指⽰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的⾏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为维护委托⼈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8、受托⼈造成委托⼈的损失,委托⼈能否要求赔偿?
有偿委托和⽆偿委托的情况不同。《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的过错给委托⼈造成损失的,委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的故意或者重⼤过失给委托⼈造成损失的,委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超越权限给委托⼈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9、在仓库储存危险物品时是否需要告诉保管⼈?
杨烁个人资料必须告诉。《合同法》第38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因此产⽣的费⽤由存货⼈承担。
30、仓库存货变质时保管⼈应该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389条规定,保管⼈对⼊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或者仓单持有⼈。第390条规定,保管⼈对⼊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或者仓单持有⼈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或者仓单持有⼈。
31、保管物受损,保管⼈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不是的。《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
管措施的,寄存⼈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寄存⼈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2、保管⼈能不能把保管物交给别⼈保管?
⼀般不能。《合同法》第371条规定,保管⼈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保管,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3、保管⼈能不能⾃⼰使⽤保管物?
不能。《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不得使⽤或者许可第三⼈使⽤保管物,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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