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所说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2.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该意思表示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的人是受要约人。构成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来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法律拘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它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有利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承诺适格,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受要约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承诺。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生效之前,要约人作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作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怀石料理(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发生拘束。
3.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标的物提存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其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受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5)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是指承诺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2)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3)承诺的迟到。如果承诺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就构成迟到承诺,或者叫逾期承诺。
4.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合同的条款,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为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严密,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但各类示范文本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对当事人构成制约。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相互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5.合同的效力
历史朝代排序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具备以下条件的合同,即可生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4)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指合同法律效力发生的时间。主要包括: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此情形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时间一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其不正当地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且自始无效,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而有效。合同部分无效的,若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李梦个人资料(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免责条款往往由占据优势的一方提出,如不对其效力作出限制,则可能出现强者借助合同形式侵害弱者权利的情形。因此《合同法》明确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合同被撤销以后,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会发生撤销权消灭的后果。撤销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之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也可发生撤销权消灭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需待有权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情形下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情形下订立的合同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6)表见代理情形下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正当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实施法律行为。
6.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7.合同内容的确定
协议补充
依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补救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履行规则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预期提取标的物的或者预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8.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制度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因仅一方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故而无须考虑抗辩问题。抗辩的效力也仅在于使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延期,而非消灭,因此这种抗辩又称一时的抗辩或延期的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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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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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中没有对履行的先后顺序的规定。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履行具有可能性。
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的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不安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对方先为履行的一方在履行之前,如果发现对方的财产显著恶化或履行债务的能力降低,可能危及自己债权实现的,先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