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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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全面地完成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使债务人的债务全部归于消灭。
二、履行行为的表现形态
    交付标的物 、移转财产权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或服务、完成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不作为。
三、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1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1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
(三)情事变更原则
1.概念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若继续按照合同原有的内容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故应允许受不利影响的一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2.适用要件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2)情事变更须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描写梅花的诗)情事变更的发生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情事变更的发生须是当事人在缔约时不能合理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
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法律效果
1)重新磋商:
2)合同的变更:增减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等;
(3)合同的解除:全部解除与部分解除。
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
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一、约款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标准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协议补充;
  (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三)适用法律关于各种有名合同的补缺性规定。
  (四)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补缺性规定
《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合同法》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标的物提存”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以往取债务为原则,赴偿债务为例外。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期限:期日或期间。
履行期间:届至和届满。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固有的履行费用
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额外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该方当事人负担:
《合同法》第71条第2款: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72条第2款: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一)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基本合同 第三人约款
《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
《合同法》第70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增加的履行费用
(四)提前履行
  《合同法》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五)部分履行
《合同法》第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得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由双方当事人分别享有的,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得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或者相应债务的权利。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小小如
(一)适用要件
1.须基于同一个有效的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相同;
3.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5.须对方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
(二)法律效果
  快乐大本营 爸爸去哪儿 《合同法》第66条:“…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由后履行一方享有的,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得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或者相应债务的权利。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构成要件:
1.当事人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中国十大茶叶品牌
    3.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概述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具有法定的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安事由),致其债权有难以实现的危险时,得在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