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掌握的简答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答: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中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2-200人,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中普通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元,上市公司为30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五、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地点定位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简述善意取得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善意取得必须具备的条件:1、无处分权的转让人依法律行为转让财产;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3、以合理的价格受让;4、转让财产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转让给受让人;5、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之间的区别;
答:1、合营方式不同。中外合资企业是股权式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企业;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可以是中国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非法人,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不得提前回收投资,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前回收投资;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营企业中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5、期满剩余财产归属不同。合营企业中合营双方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作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提前回收投资的,其固定资产无条件归中方合作者所有;6、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合营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净利润,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双方按合同的约定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
品分成、产值分成等方式。
八、简述股票上市的条件;
答:股票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感恩简短的十句话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标的物提存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九、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情形;
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emily browning2查看隐藏文件、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十、破产费用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十一、共益债务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十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十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简述构成无效合同的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十五、票据权利时效期间;
答: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起六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十六、《反垄断法》的适用的主体及行为类型。
答:1、对经营者来说,《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类型有:(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2、对行政主体来说,《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3、对行业协会来说,《反垄断法》禁止其参与组织诸如实施横向价格联盟类的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