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力;④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⑤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外商投资企业特征:①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②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③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的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出资比例,股权式)①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企业者,另一方为中国企业者;②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共付盈亏(外方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25%;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③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④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
护。注:董事会任期4年,可以连任;1/3提议召开,2/3董事出席;下列一致通过:①章程修改;②中止、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减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契约式,合同约定):①合作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②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作合同确定;③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④外国合作者可以先收回投资(合作期限届满时,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在期限内按以下方式先行回收投资:①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②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或其他回收投资方式);⑤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注:具有法人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任期3年,可以连任;1/3提议召开,2/3董事出席,全体半数以上同意;下列一致通过:①章程修改;②注册资本增减;③企业解散;④合作企业资产抵押;⑤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⑥合作各方约定的事项。
6外资企业特点:①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②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形态,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
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③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的不同:①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②股份人数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③股东出资的表现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为出资证明书,股东以实际出资金额或出资比例行使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表现形式为金额相等的股票;④股权转让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最低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为500万元;⑥组织机构设置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较灵活,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⑦信息批露义务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事项和财务账目无需向社会公开,股份则相反。
8股东权利的内容: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新股优先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临时提案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9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番鸭3万元,全体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③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
10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回忆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标的物提存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为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为普通决议。
1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
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①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分期缴纳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令加偏旁组成新字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③需有相应的名称、住所。设立方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13公积金的用途:①弥补公司亏损;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③转增公司资本,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4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千万元;②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③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④最近3个会
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行不存在重大缺陷;⑦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1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法律效果: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为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是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为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16企业破产有以下情形不的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去的债权的除外。
17人民法院自当收到(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之日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军训感悟800字1/2(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为2/3)以上。
18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特别规定①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②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③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9质押于抵押的区别:①质押的标的物可以使动产或者是权力,但不能是不动产;抵押的标的物既可以使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②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抵押权的设定
不要求转移抵押物的占有。③由于抵押权设定不转移占有,因此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由于质押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因此质押人虽然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20合同终止的情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销;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或者当事人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1法定解除:出现法律规定的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因预期违约的;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中国民族器乐的分类提存: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寄存在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将标的物提存的条件: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其他情形。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
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由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22票据特点:①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②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③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④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⑤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⑥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
刘雨欣前夫23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①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或无缺陷;③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④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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