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必背的 100 法条
红酒知识大全TIPS:本篇所引用的法条属于高频类法条,难以囊括全部知识点,因此建议考生依据自己学习基础随时别问我是谁电视剧补充并记忆~
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法律制度
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让子弹飞中的大胸女>2021年最后一天6.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12.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特定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即合同有效。13.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之后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14.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三、合同法律制度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3.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4.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5.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标的物提存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6.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7.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8.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法网狙击 高海宁)享有的合法且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9.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保证合同成立。
10.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1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可以通知违约方解除该合同。
1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造成损失一方赔偿损失。
15.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 20%的,超过部分无效。
16.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17.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18.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合同责任具有相对性,即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