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卷第4期2015年10月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enyang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Social Sciences )
Vol.11No.4Oct.2015
收稿日期:2015-07-15
基金项目:辽宁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高等教育研究项目(GHZD13019)
作者简介:栗亚冬(1964-),女,山东夏津人,副研究员。
DOI :10.13888/j.cnki.jsie (ss ).2015.04.025
栗亚冬
(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辽宁沈阳110031)
摘
要: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是指大学生在高校中自主选择专业(学业门类)的权利。大学生的
专业选择权本质上是学生的
“学习自由权”。我国长期以来对大学生专业选择权的淡漠其实是计划经济的时代烙印所致。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是市场模式下多元利益主体博弈的必然结果,是现当代回归现代大学精神的内在要求,是被教育规律所支持的合理选择。为切实保证大学生专业选择权的顺利实现,政府有关机构需要改变传统的高校专业设置管理思路,让渡出高校的专业设置自主权,修正与大学专业选择权冲突的现行教育规章,并要做好宏观调控和信息发布等引导性工作。
平安夜朋友圈关键词:大学生;专业;选择权;高等学校;专业改革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617(2015)04-0566-06
自1952年建立高考制度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一直实行全国统一的招生制度
谢雨欣近况[1]
。这种制度最为
明显的一个特点是要求新生在入学前通过高考志愿选定所学专业。不论是对于学生本人还是高校,专业选择都一直被认为是本科教育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并被形象地比喻为“一考定终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招考制度的弊端逐渐凸显。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始允许部分学生入学后重新选择专业,由此,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问题逐渐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并对大学生这一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殷切期望。
一、大学生专业选择权的内涵与本质
国外大学并不存在学生专业选择的困扰,而我
国由于长期实行统招统分的计划招考制度,导致学界长期忽视对大学生专业选择的关注。因此,目前的研究文献普遍缺乏对大学生专业选择权内涵的学理性分析。
专业一词在不同的文献里有不同的界定,根据本研究的关注重点及研究任务,我们倾向于《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将大学的专业界定为“根据科学差异和生产部门的不同,在高等学校的学院(系)中将学生的学业所分成的门类”。所谓的大学生专业选择权,即指大学生在高校中自主选择“学业门类”的权利。
从性质上看,当前世界上大部分高等学校实施的均是专门教育,即依据学术门类或职业门类的不
同,通过若干门课程搭建起不同的专门化领域。我
第4期栗亚冬:论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与高校的专业改革·567·
国将这些由若干门课程搭建起的不同的专门化领域称为“专业”,而西方更多地称为“主修”。从这个意义上说,专业其实是不同课程的集合。也有学者更直截了当地指出专业是课程的一种组织形式[2]。应该说这种观点在我国学术界具有典型代表性,例如,有研究就曾指出,主修或专业是一种课程集合体[3]。如果依据这个逻辑来看,大学生对专业的选择权其实可以还原为对课程的选择权,也就是说,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本质上是学生选择课程的权利,是学生的“学习自由权”。这是国内外大学生专业选择权本质中共性的一面。
虽然专业选择权可以还原为“学习自由权”,但我国高校的专业选择权还是与国外大学存在很大差异。欧美等国外发达国家的大学专业设置更多地属于高校内部事物,政府一般不加干涉。政府对大学的专业设置大多只使用间接的干预和控制权。相应地,国外许多大学也支持学生对所学专业或主修科目的多次选择。
反观我国,由于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全面照搬苏联模式,使得各项事业的发展均留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就高等教育而言,国家要求大学所培养的各种专门人才,均要在数量、层次、结构、质量等方面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政府每年都会根据国情有计划地制定专门
人才培养方案,对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人才在培养层次、培养数量、培养结构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划。因此,高等学校从招生到就业都由国家统一管理,而大学的专业设置也完全由政府操控。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就已经被国家计划好在哪门学科、哪个专业就读,国家计划的顺利实现借助于将高考志愿与专业选择绑定的方式。学生想要在进入大学后更改专业将是十分困难的事,因为这将会打破国家原有的计划指标,从而造成计划工作的混乱。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长期以来对大学生专业选择权的淡漠展露出计划经济的时代烙印,这是我国大学生专业选择权本质中独特性的一面。
二、大学生专业选择权的时代合法性
(1)大学生专业选择权是市场模式下多元利益主体博弈的必然结果。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政府在大学的专业设置和调控中居于主导地位,高校自身在此项工作中的发言权极为有限。例如,1961年制定的《教育部直属高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此草案又简称为《高教六十条》)和1963年颁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均明确提出,高等学校由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政府管理,其中专业设置及调整的决策权和最终决定权在中央[4]。政府对高校专业设置的控制是与计划体制一脉相承的,客观地讲,这种管理体制的确立有其时代特殊性,从历史上看,这种管理体制的价值也不应被过分抹杀。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高等教育系统的不断发展,中国大学,尤其是公立
大学的利益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初步的研究显示,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公立高校政府“一言堂”的利益格局,正在被政府、以教师为代表的教职工体、以书记和校(院)长为代表的校(院)级管理者体、学生体及合作办学者体等多元利益主体并存的格局所取代[5]。从多元利益主体的视角来看,计划经济时代对大学生主修专业的机械安排,其实是用一个权利利益(政府)遮蔽了另一个权利利益(学生体);市场经济模式下大学生专业选择权的回归,则是对学生体权利利益的承认。因此,大学生专业选择权是改革开放后,高校多元利益主体格局的发展必然。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我国现时代公立大学的主流地位,本文暂且以公立高校的大学生专业选择为主要讨论对象。
正是基于上述逻辑,学界有观点认为,作为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消费者,大学生在入学后选择专业是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
·568·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1卷
利[6]。根据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学生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必须要先行选择一个专业(现在已有部分高校刚入校不分专业),这表明专业选择是高等教育消费行为发生的基本前提。从保障学生消费权益的角度看,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学生应该有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自身素质等条件选择就读专业的权利。而且,拥有更充分的专业选择权也会对大学生的人力资本投资和未来的就业质量产生积极影响[7]。
从多元利益主体的视角来看,受教育者缴纳学费进入大学学习,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在成本分担的过程中,学生与高校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在契约理念下,高校和学生首先在法律上是两个平等的权利主体,学生作为高等教育市场消费主体的身份和权利应得到承认。在高等教育市场体系中,大学提供的应该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教育服务。学生既然缴纳了学费,在一定程度上就已经成为教育服务的购买者和消费者,因此其有权要求高校提供适合自身的教育服务,这其中就包括教学设施、课程内容、教学形式、师资队伍,等等。从一定意义上看,专业其实是上述这些要素组合后的外显。学生对专业的选择权,实际上是大学生作为教育服务的消费者,根据自身需要来主动选择适合自己服务内容的权利[8]。
(2)大学生专业选择权是回归现代大学精神的内在要求。如前所述,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其实是学生的“学习自由权”,而学习自由和教师的研究自由、教学自由一样,同为大学学术自由的内在要求[9]。根据现有研究,学习自由最早见于德国学者费希特的书信,“学习自由是指学生在教授的正确方法引导下,在专业学习上拥有探讨、怀疑、不赞同和向权威提出批评的自由,有选择教师和学习什么的权利[10]”。除费希特外,美国学者约翰·布鲁贝克也关注过学习自由,他认为学习自由主要包括选择学什么的自由、决定什么时间学和怎样学的自由,以及形成自己思想的自由[11]。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的大学教育更多地以欧美大学为样板,在大学理念上也较为接近现代大学思想。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的大学发展经历了学苏、“”“”等一系列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较为明
显的特征是背离了以欧美大学为发展势态的现代大学精神,其中许多偏离高等教育规律的事件阻碍了大学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的各项事业渐入正规。近年来,现代大学精神在高等教育领域逐渐被接受,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也逐渐被提上学界的研究日程并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之一。现代大学精神以学术自由为内在精髓,因此,以现代大学精神为依托的现代大学制度,必然呼唤以“大学生专业选择权”为外在表现的学习自由权。可见,大学生专业选择权是回归现代大学精神的内在要求。
(3)大学生的专业变更是被教育规律所支持的合理选择。国外许多大学之所以均支持大学生变更专业或主修课程的原因,除了前面所提及的多元利益主体博弈和遵循现代大学精神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其符合教育规律,是被教育科学原理所证明的合法存在。
从教育科学的现有研究成果来看,人的智能或许具有加德纳(Howard Gardner)所宣称的多元属性。如果学生之前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发现自己的真正兴趣和优势智能而进入与其智能和兴趣不匹配的专业,那么无疑即是对国家宝贵教育资源的浪费,又是对学生自身的伤害,而反之则会双赢。例如,有研究指出,大学生的专业匹配性对学业成绩的影响极其显著,专业匹配性等级越高,学业成绩也越高;反之,如果专业失配,则不利于大学生的学习,对学习效果会产生负面的影响[12]。目前,学生与其热衷专业的不匹配现象在许多高校已比较常见,例如,2006年华中科技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半数的学生对其进入高校所选的专业较为后悔,有48.6%的学生表示如有机会会考虑换个专
第4期栗亚冬:论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与高校的专业改革·569·
趁早 歌词业[13]。
从教育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受教育者所接受的高等教育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人力资本。如果受教育者能在匹配专业内激发其真实潜能和学习兴趣,将会极大地增强教育效能和人力资本收益,而教育收益又具有明显的溢出效应,从长远看,整个社会都将因此而获得额外好处。可见,不论是从个人成才角度分析,还是从社会收益角度诠释,当前的研究均浸透出对学生专业变更的支持。本研究认为,正是高等教育中的专业匹配对个体和社会所表现出的极大优越性,才是打开大学生专业自由选择之门的神秘钥匙。
三、基于大学生专业选择权的高校专业改革之路
(1)认清当前高校专业管理的发展趋势,改变传统的高校专业设置管理思路,奠定落实大学生专业选择权的体制基础。从国外经验来看,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与高校的专业设置管理权休戚相关,落实大学生专业选择权的前提是政府必须让渡高校的专业设置管理权。长期以来,我国大学的专业管理由于受计划体制的桎梏,并不支持大学生的二次专业选择。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渐确立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市场导向原则,但相比其他领域流畅的变革节奏,高等教育领域,尤其是专业管理领域的变革速度略显迟缓。例如,相比国外大学的专业设置自主权和对学生专业变更的宽容,在我国政
府1999年所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中随处可见诸如这样的规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报教育部批准”等等。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并未像西方国家那样下放高校的专业自主设置权,而留给大学生的专业选择余地则更为狭小。虽然近几年来,国家下放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7所学校的本科专业自主设置权,但这与国外大学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为充分保障大学生的学习权,确保大学生专业选择权的顺利实现,政府有关部门应从思想深处认识到原有高校专业设置管理是与计划模式相配套的管理体制,而市场条件下许多计划模式中高校专业管理的客观前提都已不复存在。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之所以对高等教育全权操控的一个重要理由即是高等教育系统运行的经济保障全部由公共经费提供,大学不但全部免费,而且还提供给学生相当数量的“财政补助”;而当前的市场法则下,除军校等一些特殊单位外,几乎所有的大学都实行了缴费上学制度。按照市场体系的受益者支付原则,既然学生缴费上学,就必然要具备一定的挑选和变更专业的权利,高校和政府阻碍学生变更专业的行为缺乏充足的学理依据。
笔者认为,除部分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特殊专业外,政府应将专业设置权充分让渡给高校,让市场来引导高校设置自身专业。在其他要素保持恒定的情况下,高校为在高等教育竞争中胜出,必然会自
行增设有利于加强自身竞争力的专业,裁减不受市场欢迎的专业。由于事关切身利益,高校自身具备充足的专业管理动力。与传统的政府调控相比,高校自身对市场的应变反射会大大强于烦琐的行政报批。国外发达国家一流大学的专业管理,均是采用上述思路开展工作的。
(2)修正与大学专业选择权冲突的现行教育规章,从制度上确保专业选择权的落实。政府除在管理体制上让渡专业设置权之外,还应进一步修正或废止与大学生专业选择权相冲突的现行教育规章,从制度上确保大学生专业选择权的充分实现。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沿用许多与计划模式相对应的教育规章,其中许多规章已不适应现时代的教育实践,而且由于受思维定式的影响,许多新出台的规
·570·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1卷
章有些还是沿用计划时代的逻辑,从而导致我国当前部分规章和法律间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例如,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但1999年出台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还是对高校的专业设置做出了许多规定,其中某些规定已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基本精神。而1990年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则对大学生变更专业提出了诸多限制(详见规定的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其中某些限制条件已违背了市场经济准则。直到2005年教育部在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才废止了1990年原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但是,高等学校出于多种考虑,大多在学生转专
藏的拼音业问题上设置了转专业人数、学生成绩、冷门专业转入热门专业等诸多限制,因此实际上当前大学生专业选择权的实现状况并不容乐观。
由于当前的制度环境和教育理念已发生实质性变化,如不在规章层面上对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予以制度保障,最终将会导致既浪费国家资源又损害学生发展的“两败俱伤”式结局。例如,2003年,《中国青年报》曾刊登了一篇题为“某名校准博士今年再战高考进清华”的报道。其内容是某国内顶尖大学化学化工专业的“直博生”(硕博连读)放弃博士资格参加高考,考取清华大学建筑学本科专业。试想,不论该生有没有考上清华大学,其在化学化工专业学习中所付出的青春和精力都没有发挥出其最大化效能,而国家在培养该生化学专业知识中的资源耗费都将大多处于浪费状态;若该生不幸没能考上清华大学,这个案例的悲剧彩则要更加浓厚。如果我们在规章和制度层面构建出大学生专业选择的通畅渠道,那么该“教育悲剧”则完全可以避免。附带指出的是,由于受我国长期的不良教育风气和学生自身成熟度的影响,越来越多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并不非常清楚所填报的志愿,也并不知晓自己是否真的适合该专业,因此越来越多的高中生在读了一段大学后发现自己所选的并非是真正适合自己的和自己钟爱的专业。据北京市教科院一项面向全国高校的调查显示,42.1%的学生对所学专业不满意,如有机会,65.5%的学生表示将另有选择[14]。由此可见,从管理制度上保障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具有广泛的现实基础。
马里奥 毛瑞尔(3)加强宏观调控和信息发布等引导性工作,全面保障大学生专业选择权的顺利实现。前文从专业设
置和制度管理的角度对高校专业改革的分析,注重于政府的放权,但这绝不表明政府在高校专业改革中的无所作为。事实上,即便是在大学高度自治的国家,政府也并不是无所作为。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高等教育实际,本研究认为政府应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从宏观上做好总量控制,确保大学专业设置改革的顺利实现。笔者认为,针对当前的教育实际,政府应从宏观上把握好专业的数量和层级,并做好督促和评审工作。例如,政府可委托相关研究机构针对某学科的发展变化趋势和市场经济的需求,做好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相关专业的需求量预测工作,尽可能制定出合理的专业评估机制,并依据制定好的评估机制核准新专业的设立和审批。注意,这里政府只是控制专业总量及培养规模,以及专业准入条件,而具体哪个学校设立什么专业则交给高等教育市场,政府只需依据考核标准确定哪所学校的哪个专业达到了准入条件,如达到准入条件的学校超出了全国专业总量的合理阈限,则通过各项相关指标确定出排名顺序,按顺序确定入围名单,并要将名单及排名方法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这样一方面即可避免政府过多介入高校管理,造成越权;又能避免高校在市场导引下盲目发展,例如前些年许多高校大量设置计算机、会计等专业,从而导致这些专业的毕业生大量过剩。
此外,对于市场敏感度低和事关国家利益的特殊专业和学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调控手段,以确保此类专业的有序发展。例如,对选专业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