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律师刘志鑫从系列日本清酒索赔案解读职业索赔
食品律师刘志鑫认为,职业索赔人自认为“屡试不爽”的三大“法宝”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相关规定。但是,食品律师刘志鑫从律师这个专业的角度认为这些法律司法解释经常被职业索赔人,甚至是被部分法院所误读。进而造成社会价值取向被错误的引导,既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行政资源,又未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反而使得法院、食药监部门成为大量职业索赔人牟利的“工具”。下面是食品律师刘志鑫从系列日绘本清酒索赔案解读的职业索赔。
赵忠祥豪宅【案情回放】
屈中恒 vicky
毕夏老公是谁金某某是一位长期从事诉讼索赔的职业索赔人。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其长期在国内多省市实施诉讼索赔活动。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金某某及团伙成员频繁进出于广州市内的至少七八家日本料理店。每天少则“光顾”2家日本料理店,多则“光顾”4家日本料理店,且每次进店“消费”均点名要购买“久保田”牌日本清酒。2018年1月,金某某以其个人名义分别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越秀区人民法院等法院起诉此前光顾过的所有日本料理店,单个案件的索
赔金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系列案件索赔总金额达200万元以上。主要的诉讼理由均为“久保田”牌日本清酒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日本新泻县),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命令禁止进口销售的产品。故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提出10倍索赔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上述案例反映的是一起针对进口食品的职业索赔诉讼案件。涉案商家在没有合法的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及通关证明手续的情况下,经营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的日本清酒,其行为本身构成违法。但在本案中,商家依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从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两方面分别来看。商家违法销售违禁食品,依法应承担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行政等行政法律责任。至于是否需要向金某某支付10倍赔偿的问题,从本案来看,金某某短期内针对多家日本料理店进行密集的恶意购买,且事后均以相同的理由提起多起诉讼索赔,诉求也均为10倍索赔。金某某的行为明显与一般的社会消费认知相悖,是以维权为名,行牟利之实。另外,其明知涉案清酒为违禁食品,还大肆恶意购买使用,其行为亦属违法。故其10倍民事索赔的诉求不受法律保护。
【知识延伸】
一、职业索赔行为具有营利性质,不受《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来看,法律赋予消费者要求支付货款三倍、十倍赔偿权利的目的,在于通过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而引导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不是成为某些人的营利手段。而且,法律规定要求支付货款三倍、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权人只能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质的购买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应准确理解《最高院审理食药案件司法解释》第3条的精神。
日本料理店“职业打假”为法律所承认,这种说法实际上有以偏概全之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是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的。但是,若将该司法解释中“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食品、药品时知道瑕疵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通俗地理解为法院支持“职业索赔”,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所谓“打假”为职业者,所谓“打假”设立的公司等,其购买商品已经不再是为了消费,而是以经营为目的,显然不属于消保法上的消费者。虽然“买假索赔”不能影响购买者为消费者,但也不能就此得出职业“知假买假”者应受消保法的特别保护的结论。因为,“
知假索赔”者由于其“知”已经不存在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也不能受消保法的保护。否则,就会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三、“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考察邀请函范文
三位一体自主招生金某某作为职业索赔人,对我国禁止销售、使用未经办理检验检疫、通关手续的涉案进口日本清酒应当是明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金某某明知我国目前禁止销售、使用未经办理检验检疫、通关手续的涉案进口日本清酒,依然大肆购买案涉产品,其行为本身已经触犯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因案涉产品系禁止销售、使用的产品,原告购买案涉产品的行为已为法律所禁止,那么其要求从该违法行为中要求退货及赔偿以获取利益的诉讼请求,也当然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