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艳、莫员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春晚歌曲【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撒贝宁现任女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4 
【案件字号】(2021)桂01民终13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文莲覃尹柔韦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艳;莫员满;玉义迁 
【当事人】周艳莫员满玉义迁 
【当事人-个人】周艳莫员满玉义迁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周艳;玉义迁 
【被告】莫员满 
【本院观点】关于本案的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认定,[2019]法鉴字第X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莫员满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的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权责关键词】老子曰打一人名过错鉴定意见关联性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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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9 01:06:29 
周艳、莫员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1民终13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莫员满。
     一审被告:玉义迁。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艳因与被上诉人莫员满、一审被告玉义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5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周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依法改判护
理费为8530元,第四项营养费为18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护理费过高。护理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莫员满未能提供护理费相关发票,一审判决在无发票的基础上参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莫员满是农村户口,应当参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即51891元÷365天×60天=8530元。二、一审判决营养费周期过长,且每天50元过高。上诉人认为营养期应以60天计算,每天营养费为30元较为合理,营养费合计为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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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莫员满未提交答辩意见。
     一审被告玉义迁未提交陈述意见。
     莫员满向一审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周艳、玉义迁共同赔偿莫员满损失77602.69元(包含:医疗费67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9631.89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700元、鉴定费600元、后续费30000元);2.由周艳、玉义迁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一、侵权事件发生概况:2018年6月20日14时22分许,周艳驾驶南宁XXXXX号二轮电动车,莫员满驾驶南宁XXXXX号二轮电动车,当两车行驶至南宁市江南区路段时发生碰撞,造成莫员满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作出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周艳驾车逆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周艳承担全部责任,莫员满无事故责任。三、莫员满诊疗情况:莫员满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于2019年6月20日被送入南宁市人民医院,2018年6月25日,行左尺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桡骨小头脱位复位固定术,住院至2018年6月29日共9日。出院诊断:1.左尺骨中上段骨折,2.左桡骨小头半脱位。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患肢暂制动固定壹月,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建议全休四周。2018年8月24日,莫员满去门诊复诊,医生建议全休四周。44路车事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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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12日,莫员满到南宁市人民医院行左尺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住院至2019年6月17日共6日。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建议全休一个月。莫员满的医疗费已经由周艳支付。四、莫员满自行申请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9月9日出具[2019]法鉴字第XXX号《司法
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莫员满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的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莫员满支付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费600元。五、周艳驾驶的悬挂南宁XXXXX号车牌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是玉义迁。周艳陈述,其并不认识该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只认识可能是车主妻子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