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素萍、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皖10行终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臧世凯方惠灵蒋薇 
【审理法官】臧世凯方惠灵蒋薇 
【文书类型】山东的专科学校判决书 
【当事人】裂组词江素萍;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当事人】江素萍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当事人-个人】江素萍 
【当事人-公司】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那天把该说的话好好说【原告】江素萍 
【被告】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黟县交警队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基本原则管辖第三人质证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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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黟县交警队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第5.2.1条、第5.2.4条的规定,单黄实线属于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的一种,禁止双方向车辆越线行驶或压线行驶。本案中,案涉违法行为发生的路段,被施划了作为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的单黄实线,过往车辆应当遵循上述规定,不能压线行驶,更不能越线逆向行驶。黟县交警队据此设置相应技术监控设备,且根据黟县交警队补充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案涉技术监控设备已向社会进行公布,案涉技术监控设备所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可以作为执法证据使用。江素萍驾驶小型汽车在案涉路段越过单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该事实有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显示了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且叠加了日期、时间、地、地点向、设备编号、防伪码等信息的图片为证。因此,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关于江素萍存在案涉违法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另,道路标线并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江素萍以此点理由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该主张不属于
本案审查范围并无不妥。  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首先,关于管辖权问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江素萍案涉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位于黟县××辖区,黟县交警队作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不违反上述规定。  其次,关于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该规定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的直接体现。本案中,祁门县交警队针对江素萍案涉违法行为作出了341024-160116898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认为案涉违法行为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黟县交警队处理,遂撤销了上述行政处罚,故祁门县交警队对江素萍案涉违法行为并未作出实质处理,黟县交警队再行就同一违法行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但并未要求江素萍就案涉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缴纳,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最后,关于处罚幅度及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
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安徽省实施  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处二百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一次记3分。黟县交警队据此,对江素萍在案涉路段上驾驶小型汽车越过单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超车的违法行驶行为作出200元并记3分的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黟县交警队按简易程序对江素萍实施行政处罚,符合上述程序规定。  综上,黟县交警队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江素萍的上诉请求因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素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4:52:44 
江素萍、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10行终5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江素萍。
     委托代理人韩宗和。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485836884D。
     负责人江晓安,大队长。
     上诉人江素萍诉被上诉人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黟县交警队)交通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2020)皖1023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3月8日17时24分,江素萍驾驶皖J×××××小型轿车,行至黟县渔亭卡口逆向行驶,被设置在该卡口的电子设备抓拍。2019年2月13日,江素萍到祁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祁门县交警队)处理皖J×××××小型轿车的违法行为,祁门县交警队依法作出了341024-11xxx48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后,江素萍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事实提出异议。2019年5月13日,祁门县公安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撤销祁门交警队作出的11xxx485-160116898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019年12月13日,江素萍到黟县政务中心公安大厅窗口处理皖J×××××小型轿车违法行为,黟县交警队根据《(34138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接受江素萍的申请,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皖J×××××小型轿车在黟县有二次违法记录,黟县交警队在政务中心公安大厅设立温馨提示牌,显示“签名确认前请仔细阅读处罚决定书上的法律条款及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如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请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且江素萍在处理违章时可以在其面前电脑显示屏上同步看到皖J×××××小型轿车违法事实的信息,处罚窗口民警口头告知江素萍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及其应享有的权利,请其认真阅读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签名确认,后黟县交警队作出了11xxx485《处罚决定书》。江素萍阅读后,在该处罚决定书上面签字确认并缴纳了。江素萍不服上述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黟县交警队作出的11xxx485-11xxx485《处罚决定书》;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黟县交警队承担;3.黟县交警队承担江素萍因违法处罚增加的交通、误工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按序通行是车辆行驶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江素萍于2018年3月8日17点24分驾驶皖J×××××小型轿车在黟县渔亭卡口实施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从黟县交警队提供的皖J×××××小型轿车违法照片上看,清楚显示车辆已越过单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明显是越过单黄实线超车,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虽然祁门县交警队对该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因当事人江素萍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事实提出异议,祁门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13日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应视为祁门县交警队对该交通违法行
为未作出行政处罚。故作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黟县交警队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其作出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均为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定,针对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别规定。故黟县交警队对江素萍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故黟县交警队对江素萍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黟县交警队依据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在查实江素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出的该行政处罚,依其所示证据能完全证明其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已达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且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而江素萍所主张的交通标线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江素萍所诉请求及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黟县交警队的答辩于法有据,且所示证据均能证明其所作决定的合法性,故予以支持。综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江素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素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