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 要]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已经成为很普遍的现象,通过以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举措,切实发挥了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公民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治理成效已初步显现,有效遏制醉酒等危险行为驾车多发、高发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成为良性的社会价值观。然而,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文章结合所在的辖区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呈现出来的一些情况,谈谈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比如醉驾入刑的定罪标准、强制措施的适用,醉驾入刑的量刑、自首情节认定等。
[关键词]危险驾驶;特征;自首;建议
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及危险驾驶案件的特征
(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
2080青菜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将“飙车”“醉酒”两种行为定为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特征
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笔者所在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罪案件169件173人,其中有1件2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有3件3人是与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案起诉。其特征表现为:
1.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性别上:有172人是男性,有1人是女性;年龄上:18以下的有5件5人,19至30岁的有77件79人,31至40岁的有53件53人,41至50岁的有28件29人,50岁以上的有6件7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149件153人,高中以上的有20件20人,身份上:农民占绝对多数有152人,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者18人,教师2人。
2.犯罪行为特征。行为类型上,169个案件均属于醉酒驾驶,主要表现为酒后无证驾驶无牌
二轮摩托车或无牌二轮助力车(驾驶汽车的甚少);案件来源上,主要表现为被交警执勤时当场抓获和发生事故后案发两种方式;犯罪结果上,有造成损失的主要是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碰撞东西致损、未造成损失的。
3.案件处理情况。笔者所在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经审结提起公诉148件152人,有6件6人经通知拒不到案,中止审查,有1人处于精神病鉴定期间。法院判决情况上看,判处拘役一个月有63人,拘役二个月的有44人,拘役三个月有15人,拘役四个月有1人。
二、危险驾驶罪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行为不够明确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明确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节、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是否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何种情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缺乏统一认识,可能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比如最近出现的醉酒驾驶轮船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又如“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取证难。在适用“危险驾驶罪”来打击犯罪过程中,对于何种情况属于“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有争议。“追逐
竞驾”是为了寻求刺激等原因开着车在道路相互追赶,但如何界定“情节恶劣”呢?飙车是动态的行为,道路上的监控设施能将飙车行为全程记录下来,成为司法机关办案时判断其是否“情节恶劣”的参考依据吗?是否有必要对“情节恶劣”作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如将持续多长时间、多少路程、参与人次、超速程度、发生的路段、是否处于高峰期等因素作为判断“情节恶劣”的标准。如果对具体行为、“情节恶劣”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使之有一个可具操作的适用标准,将使“危险驾驶罪”发挥更大的威力。
(二)对危险驾驶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不够规范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只有拘役并处罚金,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条件,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实践中,由于对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和强制力,无法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导致一些危险驾驶罪案件只能中止审查。笔者所在院在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采取刑事拘留的有1件,其他案件均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有4人经通知拒不到案,只好中止审查。这在司法实践也会造成醉驾入刑的司法成本太高,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因此要针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特点及实际情况,依法适用强制措施措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三)危险驾驶罪中自首情节难以认定exo解约
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具体认定的七种情形中包括,“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众打电话报警,当事人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过程中,是否符合自动投案的自首情形,司法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办案民警发现醉酒驾驶的,主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检测的,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等候的情形显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众打电话报警发生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在事故现场不主动承认、接受酒精检测,也不能认定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但众打电话报警醉酒驾驶行为,当事人明知且在现场等候的;或者发生事故后犯罪嫌疑人明知报案后会接受酒精检测仍报警,并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醉酒驾驶行为的,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应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对自首认定有点混乱,没有较为统一的标准。
(四)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尚无统一标准
危险驾驶罪是新增罪名,法律尚没有明确量刑情节。构成危险驾驶罪只能判处拘役刑罚,量刑幅度比较窄,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案件量刑不一致,影响司法的权威。同时,涉嫌危
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符合适用缓刑的规定,何种情形适用缓刑应进一步明确,避免出现量刑不统一、不公正的情形。如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实际上与行政处罚并没有太大区别,不能很好地发挥设立危险驾驶罪的作用。自醉驾入刑以来,笔者所在院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均判处拘役,未出现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判决。(五)危险驾驶案能否适用相对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于危险驾驶罪的刑种为拘役,属轻罪,又不需要以实际的损害结果为要件,因此其完全符合原有的相对不起诉范围。但是,如果对类似案件都作相对不起诉,恐有违该罪立法的原意,也不符合广大人民众的期待,同时“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把握,因此,在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冲突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
三、提出几点建议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需要进一步明确
新年爱情祝福语>花呗怎么提升额度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节,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何种情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缺乏统一认识,可能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如有的认为《刑法修正案(八)》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醉酒危险驾驶,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因此,需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统一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和处罚标准,以确保刑罚的准确适用。
(二)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建议只要嫌疑人如实供述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44路车事件真实自首是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中都涉及到的问题,并不能因为罪名的轻微而进行理论上或者认为的“屏蔽”。相反,恰恰是因为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较为轻微,所以嫌疑人更多的时候持一种不是什么大事的心态来面对。从认定自首的两个法律要素来看,无论是主动投案还是如实供述,均不存在嫌疑人拒不供述的畏罪动机,多数情况下都是被交管部门当场查获和发生事故后报警,因此不存在不主动的问题,只要如实供述既可依法认定为自首。
成都旅游必去十大景点推荐(三)建议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灵活适用拘传措施
拘传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而且是公检法三部门不限案件类型均可适用的措施,但因警力不足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措施除了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常常使用外,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和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极少适用,实践中可以充分考虑利用这一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建议应对立法规定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完善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
立法是根据现实的需要而制定出一系列规范人们行为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制度的一种活动,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当今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在经济空前繁荣,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行为的种类,采用列举式的方式显然不能一一穷尽各种危险驾驶行为,为了弥补该罪在立法上的不足,为了能更有利于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建议采用概括性的兜底式规定。
(五)建议有条件的适用相对不起诉、缓刑或者免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显然是符合相对不起诉、缓刑或者免刑条件的,国家应
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细化哪些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缓刑或者免刑,以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也许有人可能会有所担心,对于该罪一旦适用相对不起诉、缓刑或者免刑,就等于给该罪“撕口子”,会使实际执行与立法原意背道而驰,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同时也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
(六)应适当增加刑种,尽快出台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
如果危险驾驶造成多人轻微伤,仅仅判处拘役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因此,增设有期徒刑有利于更客观地衡量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性,也能较好地解决存在的一些执法难题。同时可以将以下7方面因素纳入量刑情节:驾驶人是否有抗击、阻碍、逃避民警执法的行为;是否有酒驾等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是否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及认罪态度情况;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是否在人密集地方醉酒驾驶,醉酒程度怎样;车辆是否营运车辆。
[参考文献]
[1]危险驾驶罪的实践难题及解决方案.检察日报,第6420期.
[2]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人民法院报.
[3]智艳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司法过程中的几点建议.中国律师网.
[4]探析处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若干问题.检察理论研究.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