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李美琪禁【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08
【字 号】三府[2012]82号
【施行日期】2012.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防科技
正文
 
端午节的美好祝愿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三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简称结建式人防工程)和地表无永久性、经营性建筑独立于地表以下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简称单建式地下工程,单建式地下工程分单建式地下人防工程和单建式地下民用工程)。
  本规定所称单建式地下人防工程,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用于修建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单建式地下民用工程,是指企事业单位或开发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而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本规定所称公用人防工程,是指国家以财政预算内资金和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进行投资,并由市人防办负责修建,产权和经营权归人防办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三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主管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发改、市规划、市国土、市住建、市财政、市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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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人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出入口、孔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市规划、市国土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条 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公园、广场、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者兼顾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项目,必须按照市人防办要求建设人民防空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必须经市人防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
预留连通口。
  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所有权人不得拒绝人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
  已建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市人防办会同市发改、市规划、市国土、市住建等有关部门制订计划,分步实施,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第九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条 市人防办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市人防办利用道路、交通枢纽等场地的地下空间建设人防工程用于公共停车场且不需办理
产权登记的,所需地下空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应按市人防办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由市人防办监督管理。
 
天津交管局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去三亚要带哪些东西  (二)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志愿一般几天出结果  (四)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防办确定。
 
第十二条 单建式地下人防工程用于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物质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以及抢险抢修、医疗救护等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应按地下建筑总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式地下民用工程用于地下公共停车场、商场等服务设施的,修建地下一层的应按地下建筑总面积的40%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修建地下二层以上的应按地下建筑总面积的20%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单建式地下民用工程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防办确定。
 
第十三条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因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150平方米和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核算很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