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明、陈仕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31  蔡卓宜 已婚
【案件字号】索芭朵(2021)黔01民终23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艳黄智静邱翠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继明;陈仕燕;张正善;邓成辉;程道平;付正虎;贵州省广安商会 
【当事人】张继明陈仕燕张正善邓成辉程道平付正虎贵州省广安商会 
【当事人-个人】张继明陈仕燕张正善邓成辉程道平付正虎  二宫和也长泽雅美
【当事人-公司】贵州省广安商会 
【代理律师/律所】刘大军贵州言闻律师事务所;李茜欣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张国佳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大军贵州言闻律师事务所李茜欣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张国佳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大军李茜欣张国佳 
【代理律所】贵州言闻律师事务所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继明 
【被告】陈仕燕;张正善;邓成辉;程道平;付正虎;贵州省广安商会 
三年级语文工作总结【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 
【权责关键词】非诚勿扰乐嘉去哪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胁迫追认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一、二审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且经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    二审中各方对诉争款项的金额均无异议,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可知,五原审原告缴纳的款项虽然名为投资性会费,但实际存在保底和返还的约定,一审认定该款项为借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认定。根据一审中贵州省广安商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多份《通知》和《收款收据》,贵州省广安商会提交的《会计记账凭证》、《委托投资协议书》、一系列贵州省广安商会《会议纪要》等证据,足以显示上述款项系贵州省广安商会实际收取的借款,贵州
省广安商会与张继明约定由张继明对上述款项进行管理用于投资,故张继明上诉人主张贵州省广安商会负有返还上述款项的义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各方对经一审已认定五原审原告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主张予以支持,贵州省广安商会负有返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张继明与贵州省广安商会之间存在的约定不应影响贵州省广安商会对五原审原告负有的义务。    根据张继明与五原审原告签订的《协议》,结合张继明与贵州省广安商会共同作出的《承诺书》、各方当事人认可真实性的《贵州省广安商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等证据,足以证明张继明与五原审原告约定张继明自愿承担返还投资性会费的义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认定张继明应向五原审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一审判决按照2019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借款利息,二审中各方均未对上述标准提出异议,但一审未明确具体的利息标准存在不当,将导致该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故本院参考一审受理时间,确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利息,对一审判决予以更正。    对于一审判决的其余部分,二审中各方均未提出上诉,本院一并予以维持。由此,贵州省广安商会和张继明对一审认定本案的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张继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该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30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309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30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继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陈仕燕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5%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30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张继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张正善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5%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四、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30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张继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邓成辉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5%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五、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309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张继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程道平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5%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六、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309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张继明于本判决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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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内归还付正虎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5%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七、贵州省广安商会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中张继明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八、驳回陈仕燕、张正善、邓成辉、程道平、付正虎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309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贵州省广安商会对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30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张继明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陈仕燕、张正善、邓成辉、程道平、付正虎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30元,由张继明、贵州省广安商会共同承担10000元,陈仕燕、张正善、邓成辉、程道平、付正虎共同承担230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张继明、贵州省广安商会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4:31: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贵州省广安商会系2014年4月4日由被告张继明
注册成立,该商会属非营业性社团法人性质。商会成立前,被告张继明因筹备成立商会向原籍四川省广安市的有关人员宣传收取投资性会费。原告陈仕燕、张正善、邓成辉、程道平、付正虎等人知道后,共向被告张继明缴纳了投资性会费共计1500000元,其中付正虎于2014年3月6日缴纳400000元、程道平于2014年3月14日缴纳400000元、张正善于2014年3月14日缴纳400000元、陈仕燕于2014年3月17日缴纳200000元、邓成辉于2014年4月3日缴纳100000元。被告张继明收款后在给原告等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加盖了贵州省广安商会筹备组的公章。其中,程道平的《收款收据》加盖的是贵州省广安商会财务专用章。同年4月4日,被告贵州省广安商会注册成立后,被告张继明并未将向原告等人收取的投资性会费转入商会的账户。同年10月17日,被告贵州省广安商会的秘书长唐子平以商会秘书处的名义与被告张继明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将商会会员缴纳的投资性会费委托被告张继明管理,用于投资业务,投资回报为年利率30%。2016年6月14日,被告贵州省广安商会曾向被告张继明发出《通知》,称商会会员即本案的5原告向商会缴纳的投资性会费,已委托由被告张继明来投资,现张继明尚欠张正善、程道平、付正虎2015年度、2016年上半年固定投资收益100000元。陈仕燕2015年度、2016年上半年固定投资收益90000元,邓成辉2015年度、2016年上半年固定投资收益45000元。现通知张继明于2016
年7月1日前向付正虎、程道平、张正善各支付投资性会费及收益500000元,于2016年7月1日前支付陈仕燕投资性会费及收益290000元,于2017年7月1日前支付邓成辉投资性会费及收益145000元。后因二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会费,5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与被告张继明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1.由于贵州省广安商会会费是会长负责制,5原告交到商会的会费合计1500000元,其中程道平400000元、付正虎400000元、张正善400000元、陈仕燕200000元、邓成辉100000元(以商会收据为准);2.张继明自愿承担5原告交到商会会费的资金安全责任并全额退还给原告,同时承担上述款项的一切连带责任;3.张继明定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归还5原告人民币500000元,剩余的100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同年8月22日,二被告曾共同作出《承诺书》,主要内容是:“被告张继明自愿于2018年8月31日向商会给付150000元,用于商会的建设发展及处理商会以前的债务问题,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未归还会费按月息1分计算,每季度向商会办公室支付一次利息。”因被告张继明未按与原告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原告缴纳的会费,原告遂起诉来院,提出如前诉请。审理过程中,被告贵州省广安商会曾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1、5原告共向商会缴纳投资性会费1500000元,其中付正虎于2014年3月6日缴纳400000元、程道平于2014年3月14日缴纳400000元、张正善于2014年3月14日缴纳40000
0元、陈仕燕于2014年3月17日缴纳200000元、邓成辉于2014年4月3日缴纳100000元;2、关于会费,张继明曾与商会达成一致,由张继明进行管理用于投资,并由张继明承担风险责任,支付会员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