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心故事
张继闯、汪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尼坤暴打昌珉【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9
【案件字号】(2022)豫15民终24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邰本海徐宏胡晓峰
【审理法官】邰本海徐宏胡晓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继闯;汪月
【当事人】张继闯汪月
想考985至少多少分【当事人-个人】张继闯汪月
【代理律师/律所】李玉娟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董祥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董大磊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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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玉娟董祥董大磊
【代理律所】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继闯
【被告】汪月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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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范冰冰事件最新【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陈述,结合诉辩双方的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双方之间有无借贷的合意,案涉借条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2.原判借款数额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张继闯向汪月出具借条,该借条中载明的借款有确切金额、确切日期,且张继闯亦认可借条为其书写,案涉借条载明的内容应为双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张继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以及借款未清偿的法律责任,其自愿出具借条,即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向汪月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张继闯上诉认为借款没有实际发生,但结合一审中汪月提供的聊天记录、汪月对张继闯的催款行为、以及张继闯已多次通过转账的方式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该聊天记录与案涉借条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张继闯承担还款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继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64元,由上诉人张继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5:05: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在2014年10月左右至2019年11月左右曾是一对恋人,在恋爱期间互有经济往来。2018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借款人张继闯于2018年7月1日向出借人汪月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2019年5月27
日归还本金,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原告提交了其曾向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借款的单据,并以此证明原告有向被告支付出借资金的来源。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的部分聊天记录截屏,被告的质证意见为聊天记录无法显示聊天双方的身份,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系,但庭后本院通过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与被告电话联络,通话中被告认可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屏中聊天双方系其与原告,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上述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起原告通过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对借款的事实并未否认,只是屡次称暂时没钱,经济困难等。后被告通过分几次向原告偿还共1800元,原告称被告另外偿还其现金1000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已偿还的11800元辩称系偿还以前的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告抗辩借条系受原告所迫而书写,但被告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
称原告没有支付案涉款项。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其曾向多个金融机构借款的证据,证实原告具有出借能力,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且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被告并未提出抗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扣除已偿还的11800元,被告还应偿还本金188200元,并应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5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一、被告张继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汪月偿还借款本金188200元及利息(以1882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汪月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预收受理费2050元,实际应收2032元,由被告张继闯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设问句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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