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8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61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王东勇
【文书类型】国内卫浴品牌判决书
【当事人】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隋媛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隋媛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丹丹隋媛
【代理律所】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
【被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第三人物证证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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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17 02:06:30
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610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荣业街。
法定代表人:林嘉旭,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媛,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明日之子节目道歉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简称香港九兴达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31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香港九兴达公司。
2.注册号:6295574。
3.申请日期:2007年9月26日。
4.标志
5.专用期限: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6.指定使用商品(第6类):金属杆;金属支架;金属的衣服挂钩;金属固定毛巾分配器。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牧公司)。
2.注册号:1117525。
3.申请日期:1996年10月14日。
4.标志
5.商标专用期限:2017年10月7日至2027年10月6日。
6.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卫生用水管设备;喷水器;水管龙头;管道龙头;配水龙头;坐浴澡盆;淋浴用设备;抽水马桶;卫生器械及设备;洗手盆(卫生间用)。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九牧公司。情人节祝福短信
2.注册号:3489226。
3.申请日期:2003年3月17日。
4.标志
5.商标专用期限:201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
6.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龙头;喷水器;水管调制开关;盥洗室(抽水马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浴室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卫生间用手干燥器;小便池(卫生设施);水箱液面控制阀。
四、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九牧公司。
2.注册号:3553401。
庾澄庆家世 3.申请日期:2003年5月13日。
4.标志
5.商标专用期限:2014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6.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盥洗室(抽水马桶);淋浴器;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卫生器械和设备;坐便器;洗澡盆;小便池(卫生设施);浴室装置;水龙头。
五、引证商标四
杜晓婷严宽 1.注册人:九牧公司。
2.注册号:4044548。
3.申请日期:2004年4月29日。
4.标志
5.商标专用期限: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6.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澡盆;便携式土耳其浴室;浴室装置;可移动盥洗室;冲水槽;卫生器械和设备;卫生间用手干燥器;抽水马桶;坐便器;水冲洗设备;洗涤槽;水箱液面控制阀;沐浴用设备;浴室管子装置;坐浴浴盆;洗涤用铜盆;冲水装置;浴室隔板;桑拿浴设备;龙头;龙头防溅喷嘴;防喷溅水管嘴;管道旋塞(塞子);暖气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管道(卫生设备部件)等。
六、被诉裁定:商评字[2017]第22530号《关于第6295574号“九牧王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7年3月14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为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七、其他事实
在商标评审阶段,九牧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1、九牧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九牧集团的基本情况;2、相关商标档案;3、用于证明九牧公司及“九牧"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材料,主要有:注册和使用时间较早,各类获得荣誉,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质量报等各类媒体的推广宣传,历年销售范围遍及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销售数额及纳税数额较大等证据材料;4、相关行政裁定书、法院判决书;5、九牧公司的“九牧"商标先后两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书;6、知名卫浴洁具品牌网页摘录以及全国五金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厨卫五金分技术委员会文件,用于证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水龙头等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7、诉争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公告及转让公告,香港九兴达公司的关联公司兴达
张舒越的家境建材公司在卫浴洁具产品的销售门店使用“九牧王及图"商标的照片,用于证明香港九兴达公司具有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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