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实务】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法庭发问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刑事辩护瞭望 作者: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 陈文海王伯昭被打
法庭发问,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也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具体说来,辩护律师的法庭发问,是指在刑事庭审过程中,经审判人员当庭允许,辩护人依法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员等相关诉讼参加人,就涉案有关问题进行提问,以做好辩护工作的一种诉讼形式。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恰如其分的法庭问话,对于澄清案件关键事实,划清己方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实施精准有力辩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工作中,虽然不同的辩护律师,代理不同的刑事案件,具有不同的法庭问话方式和技巧,也形成了各自不同的辩护风格。但作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处在“辩护人”这一法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其刑事庭审中的法庭问话,总有一些共同规律可循。本文试图就此做些肤浅的探讨。
一、围绕法庭辩论意见展开问话,问话应当具有鲜明的目的性
法庭问话、法庭质证、法庭辩论,是贯穿一起刑事案件庭审阶段的主要诉讼过程。从控辩双方来讲,一定意义上说,前面的诉讼过程,都是服从服务于后面最终的法庭辩论过程。没有前面良好的法庭问话和法庭质证做铺垫、打基础,就不会有后面优秀而精彩的法庭辩论过程。因此,法庭问话,作为刑事案件庭审实质进程的开局阶段,对后面的质证和法庭辩论,都不可避免地产生影响。前面基础不牢,后面辩护出很难。
所以,从庭审的法庭问话阶段开始,特别是对辩护律师涉案被告人的发问,应当始终围绕质证所需和最后的辩论意见,前后连贯,一脉相承,为法庭质证和后面的辩论意见服务,让问话体现出鲜明的目的性。为此,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充分做好开庭前的问话辅导工作。案件到了开庭审理阶段,作为一名合格的辩护人,对自己的被告人所涉罪行、情节轻重、有无罪行,可能面临的刑罚,都已经心中有数;对将要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也已经心中了然。而辩护的最终成功,离不开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依法供述和积极配合。因此,辩护人必须在详细阅卷,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做到预有准备,针对法庭上可能发表的主要辩护意见,利用庭审前的会见机会,
和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让被告人真正明确自己在案件中所处地位、作用,明确辩护人是作有罪辩护及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明确自己在哪些方面看是无罪,哪些方面看是有罪,明确罪轻罪重的相关情节,尽而在庭审回答辩护人问话时,做到心中有数,配合默契。
另一方面,辩护人应围绕关键问题问出关键答案。一个合格的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沟通,应让自己的被告人清楚明白辩护人法庭问话之目的所在,讲清对于己有利的关键情节,为后续辩护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特别是在事关坦白、自首、立功、退赔、补偿等对被告人有力的关键情节方面,辩护律师一定要在庭审问话中精准发问,被告人则应当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在法庭上做到依法坦然如实回答,给出辩护人需要的有力答案,形成对未来辩护意见的有力支撑。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要切实防止辩护人、被告人庭审前没有深入沟通便展开问话,形成法庭问话漫无边际,脱离案情,各说各的话,问答两张皮现象的发生。实践中,常有这样的现象,有的辩护人因为事先没有和自己的辩护人充分沟通,法庭上问话无重点、无关键,甚至单纯为了发问而问话,问一些与案件无关紧要,甚至皮毛问题,脱离辩护主题,严重影响庭审和辩护效果。这些情况,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加以避免。
二、着眼问话对象的不同特点,突出问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辩护律师在法庭的问话对象,除去本身负有辩护职责的被告人之外,就一个完整的庭审过程来讲,可能有些案件还会涉及到对同案中其他被告人、证人及鉴定人员,或者其他专门人员的发问。这些不同的诉讼参加人,因其在诉讼中的地位、角不同,对案件的感知程度不同,对案件中的同样一个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法庭发问环节中,辩护人必须着眼于不同问话对象的特殊情况,根据他们对案件的感知程度,特别是和自己被告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视案件辩护所需,来决定对他们是否发问以及如何问话,事先设计好内容,防止于己不利的答问情况发生。
撤回首先,对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发问,要立足于该被告人与自己的被告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凡二者有利害关系的,辩护人应当在充分了解案情中两者关系的基础上,慎重发问。特别是对双方存在主犯、从犯利害关系的情况,应突出问清发问对象自身的地位作用,防止出现对己方被告人不利的回答;对于有明确事实证明己方被告人是从犯的情况,辩护人对发问对象可以多问深问,以图通过其他被告人之口讲明案件事实,让法庭充分了解己方被告所处的从犯地位,从而为辩护发言打下伏笔。
其次,对案件中相关证人的发问,应突出证明对乙方有力的案件情节。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包括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发问中,因二者证明观点不同,发问也应当有所区别。控方证人出庭的目的,多是公诉机关为了证明被告人存在作案事实,情节严重,需要从重处罚等情节。针对这一情况,辩护人的发问,应当在遵循案件基本事实的前提下,注重寻于己方有利的情节,发现其中证言的矛盾之处,进而重点发问。通过证人回答问题的矛盾和不合情理处,让法庭明晰案情,形成对己方被告人有利的认知。对于乙方证人的发问,则应在事先做好沟通交流的基础上,依据案件事实,简单明了,直接发问,让有利于乙方被告的证言,了然于法庭之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对案情的综合分析,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而控方证人又有可能作出对己方不利的证言,辩护律师也可以放弃对控方证人的发问。
第三,对鉴定人员、相关专门知识人员的发问,一定要立足于鉴定意见或其他专门性意见本身。通常情况,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涉及到鉴定意见或专门性问题。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犯罪手段的多样化,造成案件越来越多地需要相关的鉴定意见或专门性问题说明。实践中,凡是涉案鉴定人或专门人员到庭接受问话的,多是因为辩护人对其中的鉴定意见或专门性问题说明持有疑问甚至否定意见。因此,辩护人对这样的法庭发问,一定要熟知相
关的鉴定条件、鉴定依据、鉴定标准、法定通知程序,做到所提问题专业而精准,保证把问题问清问明,消除疑问,让法庭明确问话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症结之所在。比如,检察机关的外聘鉴定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案中需要聘请社会鉴定机构鉴定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实践中,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办案中自行委托社会鉴定的,如果没有履行这一审批手续,则存在违法之嫌。类似的情形,作为辩护律师,对专业的鉴定人员、专门人员进行发问,一定要事先做足功课,自己先把专业的问题搞明白,防止外行问内行,使法庭问话陷于被动。
张依依资料三、讲究问话礼仪和风度,确保案件庭审规范而顺畅
法庭审案,是一项严谨有序的司法实践活动。作为诉讼参加人的重要主体之一,辩护人也必须从多方面做到庄重而严肃,包括从着装到言谈举止,以充分展示出应有的法庭风采和风度,确保整个庭审规范而有序。而做到这一点,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问话应简单明了,言简意赅。法庭之上,一个始终不变的主题就是寻求案件真相。辩护人的发问,同样也是在从辩护角度,寻案件事实中有利于己方的真相。这种问话,它的受众不仅有发问对象,还有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有时还有大量旁听人员。因此,辩
护发问应当用最简洁的语言,最通俗易懂的词句,直截了当地阐明问题。一句话,问话应当叫受众一听就懂,一辨就明。切忌用晦涩难懂的语言和自己造就的非规范语句,或者雍长的句子进行发问,以免让人猜谜解闷。说到言简意赅,一个重要前提是要做到问话思维、思路的统一和连贯,用简单的话表达明白的意思,更要防止用复杂的问话进行设套,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让听者如坠十里云雾,不知所云,越听越糊涂。
王全安个人资料二是用语文明友善,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法庭是庄重严肃之地,任何发言人员都应注重用语的规范友善和文明,切不可发生用词轻浮浅薄,粗俗鄙陋的现象。法庭不是出气施蛮之处,理不是撒野纠斗之所。特别是对于那些当庭对己方被告作出不利陈述的其他被告和控方证人,辩护人的发问更应当平和友善,语速和缓,严防强力反击,甚至借用问话之机搞挖苦讽刺,进行人身攻击。实践表明,无论问话对象是什么身份,越是章法清晰,语气平和,直奔主题,越能以高尚的法庭风采赢得合议庭的首肯和赞誉,越能在法庭辩护中实现有所作为。
三是严守法庭纪律。万事皆有规矩,法庭问话、法庭辩论更是如此。因此,辩护人在展开法庭问话时,尤其应当注意遵守法庭纪律。要听从法庭指挥,尊重法庭权威,绝不可以问采购师报名
话方式冲撞法庭成员。发言问话当按照法庭许可的顺序,切不可未经许可抢话发言或者打断别人发言。发言问话应经法庭许可,必要进应向法庭举手示意。问话结束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法庭。
作者情况:姓名单位:陈文海,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