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法制的进步,法律也必然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进行不断的修正与更新。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经过多个省市试点工作的检验和总结,刑诉法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感恩话语案中,正式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鲜明体现和进步。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有英美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但两者之间又存在本质的区别。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通俗讲其属性具有交易型诉讼的特点,即是控辩双方经协商,法官不参与并不改变协商的结论。其具有灵活、快捷的鲜明特点,可以极大的提高诉讼效率和弥补司法资源短缺的客观矛盾。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定制度,协商的范围受到实体法的约束和法官具有独立审判权的立法规定,并不完全依据认罪认罚而作出判决,因此从宽的空间和幅度实质有限。
无论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均具有高效、公正、自由、平等的特点,对司法效率起到了极大的提高作用,并对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增加了一项保障。我国制定认罪认罚制度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引进和借鉴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引起学术界的争论和质疑,
阿比 克兰茜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坦白从宽”制度的长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无疑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有了实质的进步。
辩护权一、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
东方神起解散原因2、认罪认罚制度,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都适用。
仓库管理员工作职责3、认罪认罚案件,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并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或撤回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不调整、不撤回或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4、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又有自首和坦白情节的,审查起诉机关和
人民法院不得重复累计适用从宽制度。
二、认罪认罚从宽方面的体现
电压力锅 高压锅1、认罪认罚后不存在争议,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认罪认罚案件,在实践和司法指导意见中对从宽的幅度,应当大于坦白和只认罪没有认罚的从宽幅度。特别注意一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此时从宽的幅度虽不可以重复累计适用,但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被告人相对更大的从宽处理。
3、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也是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要结合整个案件情况综合考量。
4、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提出异议,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自愿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但被害方提出的赔偿请求明显无理无据,因此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的,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5、对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应较大适用,人民检察院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三、认罪与辩护权
往往,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对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案件细微之处可辩,但对基本事实部分不能辩;犯罪意图部分可辩,但对主观故意明知部分不可辩。这种客观存在的司法习惯和规则,大大的缩减了律师的辩护空间。对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刑罚相适应原则似乎有所偏离。那么,认罪和签署具结书后,刑事辩护律师是否丧失无罪辩护得权力?
1、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得量刑建议并取代不了人民法院最终的独立审判权。既然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取代不了审判权,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存在异议,有理有据,人民法院就要站在独立审判的角度采纳并作出判决。因此,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独立可以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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