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案例分析
1、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因王某尚未到来,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有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吴某不听告诫,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花盆正中赵某头部,致赵当场死亡。楼下有一个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赖芊合
问题:
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
2.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
(1) 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
答:可以。因为根据证人证言知识中对证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可知,在我国,证人的积极条件包括:了解案件情况;证人是自然人;能够正确表达意志;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案中,10岁的小女孩陈某目睹了案件的发生情况,她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并且与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作为证人的条件,所以她有资格作为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心智健全、年龄处于10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儿童,可以在其监护人的监护下作证,或经法院许可,出庭作证。
(2) 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
答: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诉讼权利有:
1. 安全保障权:
1)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2)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 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的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 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和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
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义务有: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2、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拘留了赵某,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开始讯问被告人赵某的一段笔录:
张: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赵:我没有罪
张: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你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
张: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
张: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赵:(沉默)
张: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蒸年糕的做法
赵:(沉默)
张: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侦查员张某上述①至⑥的问答的正确性进行判断,同时说明理由。
(“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拘留程序不合法。应该是撞见犯罪嫌疑人,可以立即抓获,但是拘留应该出示拘留证,而且要2名以上侦查人员。)
答:
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答:错。违反了无罪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首先应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其次应该询问其有无犯罪。
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你抵赖。
答:错,违反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回答,以及是否如实回答,都不得对其实施强迫,也不得以此作为刑讯逼供的借口,更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
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答:错,可以请律师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活动。必须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有会见权,可以与嫌疑人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答:在逃犯,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拘留证,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娜奥米 沃茨
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答:错,违反了无罪推定。违反了公认的举证责任在指控方的原则。
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的清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不得强迫受到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负举证和证明的责任。
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如果你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你加重处罚。
答:错,属于有罪推定,一是公诉案件不应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禁止诱供,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侦查员没有权利释放犯罪嫌疑人,也没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而且,处罚罪犯的权利不在公安机关,而在人民法院。
3、某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一次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5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整顿。但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出具
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向餐馆业主出具了一张收据。该个体餐馆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未告知法院即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
问题:(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6分)
(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6分)
(3)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8分)
问题:(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6分)(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实行证明责任倒置。(4分)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对其作出 5 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诉讼中,应就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
文件。
(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6分)
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4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8分)
本案中,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的依据。
4、张某在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动物羚羊皮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10月10日在王某的家中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坐马某的出租面包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当张某叫马某卸货时,马某才发现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时,公安人员突然出现
通信工程考研在现场,并且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人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车和张某的手机。经讯问,张某、王某供述了自己的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事实,马某也将本人运送货物的情况作了陈述。问:
(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请加以具体说明。(9分)
辩护权(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6分)
(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请加以具体说明。(9分)
1)本案收集的法定证据有:国家一级保护珍稀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和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物证,因为它们是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
张与王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因为这是张和王作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犯罪事实的性质所作的供述。
(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6分)
(2)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的陈述、马某的语言属直接证据,此证据可以单独证明主要案件的事实。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的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间接证据,因为此证据无法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配合,方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5、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淫秽光盘),打算转卖给乙。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淫秽光盘,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淫秽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秽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问:
(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
(2)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
公司元旦放假通知(1) 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
答:证据: 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物证
乙和甲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丙的陈述 ——证人证言
(2) 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
答: 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间接证据,因为所谓的间接证据是指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予以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多为实物证据,且客观性强。本案中是三种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作为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乙和甲的供述、丙的陈述——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本身可靠既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能够指出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其有罪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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