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涉外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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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
【施行日期】2008.09.2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涉外案件程序
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涉外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2008年9月22日)
  一、国籍身份的确定
  1.被告人入境时使用的证件于案发后被确认无效,而被告人又主张自己是证件签署国公民的,如何确定国籍?
  答:应当根据下列查证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证件签署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书面确认被告人为本国公民的,以确认证明为认定国籍的依据。成本会计实习报告
  (2)如果证件签署国否定被告认为本国公民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如果查明被告认为第三国公民的,认定被告人为第三国公民,确实无法查明的,对被告人应当以无国籍人员对待。
  (3)如果证件签署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也无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利益代管国,既无法确认也无法排除被告人的国籍主张的,应当按被告人自报国籍作客观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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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告人否定自己为证件签署国公民,主张为第三国公民的,如何确定国籍?
  答: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第三国确认被告人为本国公民,以确认证明为认定国籍的依据。
  (2)如果第三国否定被告人为本国公民,而证件签署国确认其为本国公民的,以证件为认定国籍的依据。
  (3)如果第三国和证件签署国均确认被告人为本国公民的,认定被告人具有双重国籍。
  (4)如果第三国和证件签署国均否认被告人为本国公民,而且也无法确认被告人为其他国家公民的,对被告人应当以无国籍人员论。
  (5)如果第三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也无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利益代管国,而证件签署国又否认被告人为本国公民,因而既无法确认也无法排除被告人之国籍主张的,按照被告
短头发造型人自报国籍作客观表述。
  (6)如果第三国与证件签署国均与我国无外交关系,也无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利益代管国,应查明被告人否定自己为证件签署国公民的理由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被告人自报国籍作客观表述,或者确认证件国国籍。
  3.被告人无法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国籍的有效证件,但又主张自己是某国公民的,如何确定国籍?
  答:应当根据下列查证结果分别处理:
  (1)如果被主张国确认被告人为本国公民,以确认证明为认定国籍的依据。
  (2)如果被主张国否定被告人为本国公民,对被告人应当以无国籍人员论。
  (3)如果被主张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也无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利益代管国,因而既无法确认也无法排除被告人之国籍主张的,按被告人自报国籍作客观表述。
  4.被告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我国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入境,同时又持有其他
国家护照的,如何确定国籍?
  答: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按照2001年4月外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在京联合召开《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执行情况讨论会会议纪要,如被告人同时持有外国(甚至多国)有效护照和我国有效身份证件,应当以其入境时持有的证件为准。即被告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我国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入境,视为中国公民。如果持外国护照入境的,以护照确定身份。如果被告人多次入境的,以最后一次入境时所持的有效证件确定被告人身份。如对被告人的身份确有疑问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证件为认定国籍的依据。
  (1)如果第三国和证件签署国均确认被告人为本国公民的,认定被告人具有双重国籍。
  (2)如果第三国和证件签署国均否认被告人为本国公民,而且也无法确认被告人为其他国家公民的,对被告人应当以无国籍人员论。
  (3)如果第三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也无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利益代管国,而证件签署
国又否认被告人为本国公民,因而既无法确认也无法排除被告人之国籍主张的,按照被告人自报国籍作客观表述。
  (4)如果第三国与证件签署国均与我国无外交关系,也无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利益代管国,应查明被告人否定自己为证件签署国公民的理由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被告人自报国籍作客观表述,或者确认证件国国籍。
  5.被告人无法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国籍的有效证件,但又主张自己是某国公民的,如何确定国籍?
  答:应当根据下列查证结果分别处理:
  (1)如果被主张国确认被告人为本国公民,以确认证明为认定国籍的依据。
  (2)如果被主张国否定被告人为本国公民,对被告人应当以无国籍人员论。
  (3)如果被主张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也无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利益代管国,因而既无法确认也无法排除被告人之国籍主张的,按被告人自报国籍作客观表述。
  6.被告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我国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入境,同时又持有其他国家护照的,如何确定国籍?
雅痞  答: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按照2001年4月外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在京联合召开《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情况讨论会会议纪要,如被告人同时持有外国(甚至多国)有效护照和我国有效身份证件,应当以其入境时持有的证件为准。即被告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我国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入境,视为中国公民。如果持外国护照入境的,以护照确定身份。如果被告人多次入境的,以最后一次入境时所持的有效证件确定被告人身份。如对被告人的身份确有疑问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二、刑罚适用问题
  1.在对外国籍被告人裁量刑罚时,是否可以考虑被告人所属国的有关刑法规定?
  答:对于这一问题,既要考虑我国国家主权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同时也要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兼顾被告人所属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具体而言,在对被告人裁量刑罚时,首先必须
辩护权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被告人没有减轻处罚情节,非经法定核准程序,不得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其次,如果被告人所属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轻于我国,甚至不认为是犯罪的,一般情况下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酌情从轻。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受其所属国法律的影响较深,被告人所属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能够反映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如果被告人所属国对其所犯罪行的刑罚规定较轻,甚至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说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从刑罚个别化及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这样的判决也容易使被告人及其所属国接受,同时又可以降低司法成本。但是,如果被告人所属国法律的相关刑罚规定重于我国刑罚规定的,不得以此为由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这是由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