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电脑开机出现英文字母开不了机一、条文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原则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规定。
幼儿如何教育三、条文释义:
辩护权一、审判公开原则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都公开进行,包括开庭审判的时间、地点对外公开,允许公民进入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公开报道,判决结果对外公布。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的全部审判过程中,除了合议庭的休庭评议秘密进行外,其他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公开进行。但是,公开审判还是不公开审判,并不是以是否有公民参加旁听、是否有媒体进行报道为标志,公开审判的核心在于是否允许公民旁听,是否允许媒体报道。所以,只
要法院在开庭前已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了案由及开庭时间等,并允许旁听和报道,即使没有公民旁听,没有媒体报道,这一审判也是符合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的。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什么必须实行公开审判原则呢?最根本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公开审判的矛头是直接指向封建专制时代的秘密审判的,在秘密审判的制度下,人民没有知情权,无法对审判活动展开监督,审判人员可以徇私枉法,任意出入人罪。而公开审判要求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公民和社会的监督之下,使法院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防止、减少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也可以起到法制宣传和预防犯罪的作用。鉴于公开审判原则对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审判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对该项原则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当然,法院的公开审判不是绝对的,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些特定权利和利益,对于一些特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不向社会公开。但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公开审判是原则,不公开审判只是例外。如果认为只要涉及一些特定权利和利益的案件就可以不公开审判,那么,在当事人一方或者人民法院一方,这种不公开的理由就可能被不适当在扩大和普遍化,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李小璐任泉
殊情况下,案件才可以不公开审判,也即何种案件不公开审判,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作出具体规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命令都无权要求哪一类、哪一件案件不公开审判。对于不公开审判的案件,现行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未成年人的案件以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涉及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凡是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的,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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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国家公诉机关的起诉,从事实和法律方面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活动。辩护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纠问式诉讼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的斗争中逐步确立起来起来的,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基本的诉讼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以保护人民利益为宗旨的,在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中,人民法院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
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要实现这一诉讼任务,保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就是一项前提性条件。控诉、辩护和审判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三个中心环节,没有被告人的辩护,就没有公正的刑事审判。
实际上,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辩护,既包括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也包括审判阶段被告人的辩护。本条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指的是在人民法院进入诉讼程序即审判阶段以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身份转变为被告人身份所享有的辩护权。但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辩护权应当是完整的、具有连续性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与在审判阶段转变为被告人的辩护是一个连续的整体,都是保护其合法权益所不可缺少的,因此,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利都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有权为自己辩护;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自己辩护,还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有权依法获得辩护人的帮助,与辩护人一起共同为自己辩护。而在人民法院一方面,在审判阶段还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种保证的手段主要有:依法在开庭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被告人,使被告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告知被告人有权辩护,并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
人出庭为其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