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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伤”执法民警的行參宦楼
•郭艳春* **衣艳梅”/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102600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102600 ]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某饭店店长,2019年 3月2日21时许,王某某在店内因费用结算问题与顾 客刘某等人发生冲突后报警。民警朱某及同事到现场 处置警情,在处警过程中,王某某与刘某再次发生争执, 朱某站在双方中间进行劝阻,刘某持手机对准王某某 进行拍摄,王某某见状伸出右手绕过朱某身体打向刘 某手机,第一次未打中手机而是打在朱某右肩部,第 二次打中刘某手机的同时打中朱某鼻部位置,造成朱 某鼻部皮肤擦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事发后王 某某被民警当场控制。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王 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理由是王某某辩解其 目的是打掉刘某手机阻止刘某拍摄.现有证据无法证 实其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 某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评价为犯罪。[速解]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属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 条款进行出罪处理,不应评价为犯罪。理由
如下:首先.犯罪是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是刑 事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的统一。具体到妨害公务罪中, 并非所有具备刑事违法性特征的妨害公务行为均应接 受刑罚的责难,还需坚持个案情景化原则,综合考量 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动机、行为的危害性等多 方面因素.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的危害 社会的程度,是否值得科处刑罚。其次.王某某的行为具备了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违 法性特征。本案中,从主观层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王 某某明知民警朱某夹在其与顾客刘某中间,根据当时 三人的站位,其作为一名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认
识到此时若伸手绕过朱某击打刘某手机,过程中极有 可能致伤朱某.但其为达到阻止刘某继续拍摄的目的, 仍出手实施击打行为,且在第一次击打失败而打中朱 某身体的情况下,再次出手实施击打,主观上明显放 任了会致伤民警朱某这一结果的发生,存在妨害公务 的间接故意。从客观层面分析,王某某虽未直接针对 民警朱某实施暴力,但其两次击打刘某手机的行为均 在客观上打中了民警朱某的身体,造成了朱某受轻微 伤的后果。因此,从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角度来讲,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具备了妨害公务罪的形式
徐歌阳微博特征,具有刑事违法性。
求电脑高手最后,王某某的行为不具备需接受刑罚责难的实 质违法性。就犯罪目的而言.王某某的主观目的是打 掉顾客刘某的手机阻止其拍摄行为,而非积极追求民 警受伤、阻碍民警执法,这有别于普通妨害公务类案
赵文卓资料
郭艳件中行为人故意对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情 形。就犯罪手段而言,王某某两次实施击打行为均系 朝向刘某手机方向,并非直接朝向民警身体实施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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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菲深夜现身李亚鹏住所行为,有别于暴力袭警案件中行为人直接针对民警身 体不法行使有形力的情形,犯罪手段的恶害程度相对 较轻。就危害程度而言,王某某在实施击打行为之前 并未与民警发生冲突,从其实施击打行为至被民警控 制,整个过程仅持续十几秒.时间相对短暂,虽造成 了民警执法活动的暂时中断.但并不足以导致执法活 动无法继续进行.且其在被民警采取约束措施过程中,
仅有出自身体本能的扭动行为,并无殴打、踢踹、抓 挠等主动攻击、暴力反抗类行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较小,缺乏刑事处罚的必要。靄2019/0513 I 经典秦例
总第3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