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随着一系列的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案件的爆发,以注册会计师职业为代表的会计界和以律师职业为代表的法律界对于虚假财务报告的判定标准存在的差异引发了各种争议。将从会计界和法律界的角度探究虚假财务报告的判定标准。
关键词:虚假财务报告;判断标准;会计界;法律界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161-01
1 理论基础——“程序理性”一年级开学祝福语与“结果理性”
第十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者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1916- 2001)曾提出了“有限理性”男生英文网名理论,并区分了“程序理性”和“结果理性”。所谓程序理性是指行为是适当考虑的结果口是心非歌词,该行为就是程序理性的,因此,行为的程序理性取决于它的产生过程;而结果理性则是指在由既定的条件和限制所规定的范围内,当行为适于达成既定的目标时,它就是结果理性的。简言之,前者注重过程,后者注重结果(谢德仁,2000)。我们可以将西蒙教授的这一理论运用于分析判定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
2 会计界对于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判定
2.1 在会计方面的判定
会计人员只要严格而准确地按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规范处理会计业务,提供会计报告,其行为和结果都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其会计信息也是“相对真实”的(唐国平,2001)。当然,郝邵文死了其所提供的财务报告也就不应当被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
会计上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判定是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的。然而,企业会计准则是建立在一系列基本假设之上的。这一系列的基本假设是指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中,根据以往的会路灯像什么
计实践和理论,挖煤是什么意思所做的假说或设想,包括: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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