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
用地规划部分: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²/hm²)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²)与居住区用地(万m²)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²/hm²)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²)与居住区用地(万m²)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二、用地规划基础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二、用地规划基础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表 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用地构成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1 住宅用地(R01) | 50~60 | 55~65 | 70~80 |
2 公建用地(R02) | 15~25 | 12~22 | 6~12 |
3 道路用地(R03) | 10~18 | 9~17 | 7~15 |
4 公共绿地(R04) | 7.5~18 | 5~15 | 3~6 |
居住区用地(R) | 100 | 100 | 100 |
三、 公共服务设施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附表A.0.2
类 别 | 项 目 | 居 住 区 | 小 区 | 组 团 |
教 育 | 托儿所 | -- | ▲ | △ |
幼儿园 | -- | ▲ | -- | |
小学 | -- | ▲ | -- | |
中学 | ▲ | -- | -- | |
医 疗 卫 生 | 医院(200-300床) | ▲ | -- | -- |
门诊所 | ▲ | -- | -- | |
卫生站 | -- | ▲ | -- | |
护理院 | △ | -- | -- | |
文 化 体 育 |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 | ▲ | -- | -- |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 -- | ▲ | -- | |
居民运动场、馆 | △ | -- | -- | |
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 | ▲ | △ | |
商 业 服 务 | 综合食品店 | ▲ | ▲ | -- |
综合百货店 | ▲ | ▲ | -- | |
餐饮 | ▲ | ▲ | -- | |
中西药店 | ▲ | △ | -- | |
书店 | ▲ | △ | -- | |
市场 | ▲ | △ | -- | |
便民店 | -- | -- | ▲ | |
其它第三产业设施 | ▲ | ▲ | -- | |
金 融 邮 电 | 银行 | △ | -- | -- |
储蓄所 | -- | ▲ | -- | |
电信支局 | △ | -- | -- | |
邮电所 | -- | ▲ | -- | |
社 区 服 务 | 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 | -- | ▲ | -- |
养老院 | △ | -- | -- | |
托老所 | -- | △ | -- | |
残疾人托养所 | △ | -- | -- | |
治安联防站 | -- | -- | ▲ | |
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 -- | -- | ▲ | |
物业管理 | -- | ▲ | -- | |
市 政 公 用 |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 △ | △ | △ |
变电室 | -- | ▲ | △ | |
开闭所 | ▲ | -- | -- | |
路灯配电室 | -- | ▲ | -- | |
燃气调压站 | △ | 最适合居住的城市 △ | -- | |
高压水泵房 | -- | -- | △ | |
公共厕所 | ▲ | ▲ | △ | |
垃圾转运站 | △ | △ | -- | |
垃圾收集点 | -- | -- | ▲ | |
居民存车处 | -- | -- | ▲ | |
居民停车场、库 | △ | △ | △ | |
公交始末站 | △ | △ | -- | |
消防站 | △ | -- | -- | |
燃料供应站 | △ | △ | -- | |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它 | 街道 办事处 | ▲ | -- | -- |
市政管理机构(所) | ▲ | -- | -- | |
派出所 | ▲ | -- | -- | |
其它管理用房 | ▲ | △ | -- | |
防空地下室 | △② | △② | △② | |
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配建指标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总指标 | 1668~3293 (2228~4213) | 2172~5559 (2762~6329) | 968~2397 (1338~2977) | 1091~3835 (1491~4585) | 362~856 (703~1356) | 488~1058 (868~1578) | |
其 中 | 教育 | 600~1200 | 1000~2400 | 330~1200 | 700~2400 | 160~400 | 300~500 |
医疗卫生(含医院) | 78~198 (178~398) | 138~378 (298~548) | 38~98 | 78~228 | 6~20 | 12~40 | |
文体 | 125~245 | 225~645 | 45~75 | 65~105 | 18~24 | 40~60 | |
商业服务 | 700~910 | 600~940 | 450~570 | 100~600 | 150~370 | 100~400 | |
社区服务 | 59~464 | 76~668 | 59~292 | 76~328 | 19~32 | 16~28 | |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 20~30 (60~80) | 25~50 | 16~22 | 22~34 | -- | -- | |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 | 40~150 (460~820) | 70~360 (500~960) | 30~140 (400~720) | 50~140 (450~760) | 9~10 (350~510) | 20~30 (400~550) | |
行政管理及其它 | 46~96 | 37~72 | -- | -- | -- | -- | |
7.1.5 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 居住人口3000~5000人的居住组团,按居住小区指标配置托幼园所、卫生站、综合便民店、居委会、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及必要的市政站点,酌情安排第三产业设施。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1300~1500平方米;
2.居住人口1.5万~3万人之间的居住区,按居住区低限指标(每项100平方米/千人)设置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和集贸市场,形成扩大小区级购物中心;其余项目均按小区指标配置。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2760~3300平方米。
四、交通组织
5.3.1 建设用地内的交通组织及道路规划设计要求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公建单体或公建成片开发),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环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并避免对用地外社会交通的影响。环路宽度不应小于5米,双车道不应小于7米。用地内车行路边缘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
6.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路(路面宽5-8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3-5米,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不宜小于10米)和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四级。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8.0.3.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5.3.2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
1. 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开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需大于80-100米以外,次干道70米以外;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与立体交叉口距离应在起坡点以外设置。
3. 为保证室外用地留有足够的绿地、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用地、消防环路和集散空间,当建筑覆盖率大于40%时,地下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的坡道应设在建筑内,其出入口应与用地内交通环路接通,不能直接开在社会路上。
4. 公共建筑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如室内外有高差时,采用坡道连接,出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米×1.5米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6. 商业建筑: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避免交叉,并考虑设有后院。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对于大中型商业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四分之一的周围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
路相邻接。
11. 邻城市道路开设出入口的其它要求
路口抹角拓宽范围内不得开设个体建筑单独使用的出入口;距离抹角拓宽起始点80米范围内不应开设个体建筑单独使用的出入口;出入口转弯半径应符合道路设计规范要求;因特殊需要出入口过宽时应分成两个车道;与同一路段其它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应大于转弯半径的2倍。
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1.0.1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表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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