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10 管线综合
10.0.1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0.2.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
10.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规定;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1
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
时应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10.0.2.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10.0.2.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规定;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表10.0.2-3
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10.0.2.5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10.0.2.7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10.0.2.8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10.0.2-4中的规定。
管线、其他设施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4
有两个方法: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用”ME“(定距等分命令)。 输入"me"命令,确认后; 出现”选择要定距等分的对象“; 用鼠标选择弧长,会出现”指定线段长度或 [块(B)]:“; 假若说你画了一段长度10000的弧长,想等分成10份,那么直接输入1000,确认; 用左键框选弧长,你会发现弧线上多了一些点,这些点就是长度1000的分割点。 2.要用到“A"(阵列命令),适合按角度均分弧长。例如你的弧线正好是一个半圆,想把半圆的弧长分成10等分。 首先把弧长的圆心出来,用一条线(假设这条线为a),连接圆心和弧长的一个端点。 输入“A",确认; 出现对话框,选取”环形阵列“,点击”中心点“后面的按钮,回到CAD,点击一下弧长的圆心; 回到对话框,点击”选择对象“前面的按钮,回到CAD,点击一下线a; 回到对话框,”方法“下拉菜单中选择”项目总数和填充角度“,”项目总数“输入”10“,”填充角
度“输入”180“(按逆时针方向阵列线a,输入”-180“,会按顺时针方向阵列线a),点击”预览“按钮,回到CAD,会出现要阵列的效果,如果是正确的,点击”确认“,如果还需要进行调整,点击”修改“,回到对话框,进行数值修改。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最适合居住的城市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
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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