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业务操作流程
(冀银发[2014 161号)
一、账户年检工作的时间和范围
(一)年检的时间
每年度的31日起至当年的1031日止,各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提前安排部署本行的账户年检工作,既可以集中时间年检,也可以根据账户开立月份对月年检,确保按照统一时间完成。
(二)年检的范围
当年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进行年检,但各机构应对其账户资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履行审查责任。每年年检的账户是上一年度开立的正常状态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二、账户年检资料的审核和保管
(一)年检资料的审核及签章
1.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账户年检时应审核账户的开立是否合规,审核存款人出具的各项资料是否齐全,审核各项资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2.各类存款账户出具的账户年检资料应按照《河北省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修订)》的要求办理,特别关注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应提供本单位或资金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继续保留该账户的证明。各机构应定期核对军队、武警、涉密单位及临时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如果发生变更及时处理。注册(增资)验资账户可不进行账户年检。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包括电子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性、企业的存续状态、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应通过工商部门网站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各机构在进行每年度账户年检工作时必须登录工商部门网站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相关信息,核对相符后截图并打印留存,保证年检资料的完整性。
营业执照年检流程4.账户年检的各项资料均应加盖账户年检资料核对签章(即《河北省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年检办法(修订)》中附1:“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和账户年检合格专用章(即《河北省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修订)》中附2:“账户年检合格专用章”),以区分各年度的年检资料。打印的联网核查结果仅加盖账户年检合格专用章即可。
5.存款人提供的账户年检资料均应加盖公章,涉及内设部门或分
支机构时,上级单位提供的账户年检资料除加盖其公章外,还应加盖
内设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公章,而内设部门或分支机构的账户年检资料
应只加盖自己的公章。
(二)年检资料的保管
1.存款人提供账户年检的主证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只要相关部门不加盖年检标识的证照(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仅提供正本即可,证照的相关信息应通过相关网站或系统获取并核对。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被授权经办人应审核其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及打印带照片的核查结果。
2.账户年检资料不能用变更资料代替,办理变更手续并留存资料后再进行年检时,年检资料还应留存一份。
3.为保证账户档案的完整性,每个账户各年度的年检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放在开户(变更)资料后面,并在账户资料清单上注明。
4.作为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行,完成年检后应先在开户许可证正本加盖“账户年检合格专用章”后再复印并留存;作为备案类账户的开户行应先核验并留存其已加盖“账户年检合格专用章”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再进行本机构的账户年检。另外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行应特别注意,核准类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副本上也应加盖“账户年检合格专用章”。
三、年检不合格账户的处理
(一)年检期内各机构对于年检不合格的账户,按照《河北省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修订)》的要求,应填写“账户年检不合格通知书”由客户签字领取。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客户,一份由支行专夹保管。待客户在年检期内再来补充年检资料时抽出,通过账户年检的,加盖“账户年检合格专用章”随年检资料一同
保管;仍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客户销户,通知书上加盖“销户”章,随销户资料一同保管。如果年检期后仍然联系不上客户的,要在“账户年检不合格通知书”上由营业室两人签字确认情况,然后在账户管理系统设置久悬标识,通知书上注明设置久悬的时间随开户资料一同保管。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石发[2011102 号)的要求,各机构在年检期内得知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即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5个工作日内)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也应按照年检不合格账户处理,先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要求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具体操作同本款第(一)项。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石发[2011102 号)的要求,对于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也应按照年检不合格账户处理,各机构应撤销其银行结算账户,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应先停止该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具体操作同本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