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有限资源,不仅维持一切生命所需,而且对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意义,因此,水资源是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水除了作为自然资源所具有的自然属性,与其他商品一样也具有商品属性。其价值表现为:一是稀缺性,即水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其特殊的使用价值是其他任何商品所不能取代的。二是产权性,我国《宪法》和《水法》都明确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这表明,国家对于水资源拥有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开发利用水资源,即获得水资源的使用权,必须向国家支付一定的费用。三是劳动价值,水资源商品的价格除了应包含水资源自身的价值之外,还应包括对其进行取用、处理、输送等一系列过程(如水利工程、水处理工艺)中投入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四是商品性,即作为一种商品,水资源的价格应受水资源分布状况以及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
现行水资源价格制定中存在的问题
使用价值一是水价偏低。目前本市水价虽已调至1.03元/立方米,仍低于制水成本,导致企业亏损经营,发展后劲不足,给更新设备、工艺,
提高供水质量带来困难。与全国其他大中城市相比,本市仍处于偏低状态。
二是水价结构单一。除了被列入计划用水的非居民用户之外,其他用户用水用多用少一个价,在水资源短缺的今天,单一的水价结构无法体现公平性原则,不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使用,致使企业缺乏节水的压力和动力,对于节约用水非常不利。
三是水价调整无规划。可持续发展的水价应该体现水资源的稀缺程度、生产成本情况以及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情况,促使用户不断提高保护水资源的意识。由于水价的调整没有合理规划,导致水价调整频繁,仍未达到既能反映制水成本,又能促使企业稳量升质的水平,也未能充分体现出水资源的价值。
四是本市目前水价中水资源费所占百分比太小。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对水资源所有权的体现,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市、自治区开征了水资源费,本市从2001年12月起征收水资源费,但每立方3分钱的水资源费显然无法体现水资源的真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