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能否用其在其他公司股权作为公司的投资?
其他公司的股权可否作为在另一个公司的出资?公司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的立法原意以及公司法律的基本理论,以其他公司股权作为对另一公司的出资,在法律上应当并无障碍。但是,实践中,投资人如何实现以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权成为对另一个公司出资的支付手段呢?
    解决上述问题,要从哪些财产可以作为出资、股权是否具备法定出资财产的条件、怎样确定股权财产价值、如何向出资的公司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哪些资产可以作为投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这就是说,股东出资,可以用是否为货币形式,做两种区分:一是货币出资;二是非货币财产出资。 
  从法律进行如此规定的意义上说,能够成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该项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即可以用货币评估、计量并确定其价值。无法估价的不宜作为出资;
    二是该项财产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财产、以及根据其性能不可转让的财产,如禁止转让的文物等不得用于出资。
    但是,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是否能够成为出资。也就是说,股权投资是否可行,需要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相关原则,在实践中具体分析和操作。
    2003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出资人或发起人以股权、债券等能够确定价值并具有流通性的财产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符合公司法的二十四条的规定。” 
    2006年08月10日商务部等六部委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第四章中,首次明确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据此,并购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公司的股东以其持
有的公司股权,或者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具体分解: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出资可以分为两部分:1、外国投资者(公司)现在持有的股权或者股份;2、公司增发的股权或者股份。
    同时,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购买的境内公司股权也分为两个部分:1、境内公司现在持有的股权;2、境内公司增发的股权或者股份。
    二、股权是否具备法定的出资条件?   
    股权,是股东权利的简称。其性质为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投资人成为股东、拥有股权是基于投资人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交付给公司,之后,该项财产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而投资人基于投资行为,在投入该项财产后而取得的股东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构成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具备“该项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该项财产可以依法转让”两个条件。投资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显然具备上述条件,因此,股权能够成为对另一个公司出资的合法形式,构成对另一个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说明的是,并购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具体为:
    (一)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三)公司的股权应在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四)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前款第(三)、(四)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并购规定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
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并购规定“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三、股权出资怎样确定其价值?
    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具有两个法律特征:首先,股权是股东基于特殊身份而享有的权利。权利人因投资或其他合法原因而成为公司股东,而股权正是权利人因股东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其次,股权包括权利人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和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股东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典型地体现为股东所享有的受益权。   
    依照公司法关于“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投资人在另一个公司的股权价值应当依据该公司的运营和营利情况,确定一个时间点,由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依据并购规定第十四条:“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
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转移资本。”   
    四、股权出资如何向公司办理转移手续?
  对于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转移手续,公司法进行了相应的明确规定,比如:
    实物出资:股东交付实物出资的,该项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实物出资,又称有形资产出资。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燃料、原料或其他物料、交通工具等。一般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以货币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股东以实物出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作价。以国有资产中的实物出资,一是需要证明股东有权处置,二是该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确认;
    知识产权出资: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
    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但是,对于股权出资,公司法在明确规定上是空白。   
    而体现一个投资人是否是公司股东,是否拥有股权,则有三种表彰形式:一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二是公司股东名册;三是公司的工商登记。其中,工商登记的公信力大于前两者,对第三人来说,公司股权作为投资的转移手续显然应该完成于工商登记机关的相关记载。
    依据公司股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参照上述规定,在下认为,股权作为投资的应当履行如下转移手续:
    一是股权所在公司的义务:在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的签署;
    二是工商登记机关的签署。
    上述二者均应当明确标明投资人的该项股权已经成为另一个公司的投资。具体标注方式,应当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予以确定。涉及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并购规定对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为支付方式出资的申报,制定了复杂的程序,具体为:
    1、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商务部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并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并在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使用价值    2、境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3、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就其持有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当事人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商务部在核准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后,颁发中国企业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4、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并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而未实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前款予以核准变更登记之前,境内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减少相应的注册资本并在报纸上公告。
    境内公司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依据并购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需要提示的是,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三十。”依据此规定,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能超过百分之七十。那么,股权作为另一个公司的出资显然也不能超过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