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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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剑峰,*,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方雪,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温州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陈淑芬,职务总经理。
原告陈剑峰诉被告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秦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剑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方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安秦公司赔偿陈剑峰车辆损失42万元;2.诉讼费由安秦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陈剑峰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安秦公司赔偿陈剑峰支付吊车施救费3600元;向路政部门支付因火灾事故造成路面损失6500元;自燃损失统筹金额231028元;车辆财产损失7万元。事实与理由:陈剑峰在2019年7月22日购买了一辆解放牌自卸汽车,车牌号为黑A×××**,该车辆挂靠在哈尔滨科迪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经营。2020年8月16日该车辆在安秦公司参保了统筹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截止到2021年8月15日,被统筹人为陈剑
峰,保单签字人为陈剑峰。机动车统筹损失金额为231,028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统筹20万元,附加自然损失统筹231028元,均是不计免赔。2020年12月3日陈剑峰雇佣的司机娄志刚在驾驶该车辆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沟内,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陈剑峰电话通知安秦公司,安秦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预估损失为6-7万元的维修费,来拖车将车辆拖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将自卸汽车吊到拖车上产生吊车费3600元,拖车行驶至呼兰区鹤哈高速时该车辆在拖车上发生火灾,呼兰区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扑灭火灾,车辆发生火灾导致路面损毁,支付了路面的赔偿费6500元。事后呼兰区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作出认定,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自卸重型卡车左侧蓄电池处,
起火点位于连接导线,起火原因为蓄电池导线二次短路,经消防队认定陈剑峰车辆的损失为42万元。车辆发生事故时,经庆安交警队处理,下达责任认定书,在发生火灾后,呼兰消防队下达火灾事故认定书。
安秦公司提交书面答辩辩称,一、安秦公司是基于陈剑峰为黑A×××**号车辆承统机动车损失统筹,附加自燃损失统筹,不计免赔率统筹,统筹期间为自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事故发生在统筹期间。二、应审查案涉车辆的行驶证、肇事驾驶员的驾驶证、营运证、驾驶人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认定在事故发生时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条件以及肇事驾驶员准驾相符,不存在无证、酒驾、醉酒等免责情形。且车辆驾驶人具备合法的营运车辆驾驶资质,否则安秦公司有权依据统筹合同的约定在机动车损失统筹、附加自燃损失统筹限额内
免责。三、黑A×××**号车辆属于营运车辆,需要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磅单,以便核实车辆是否符合装载规定,如违反装载规定,被告会按照加免10%处理,加免的部分应由侵权人承担。四、陈剑峰主张的42万元财产损失应说明财产损失具体明细,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虽然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42万元,但只是一个事故损失的预估,并不代表陈剑
峰应以此损失金额来主张,且陈剑峰承统的机动车损失统筹金额为231028元,即便车辆全部损失安秦公司应承担的金额不应超过231028元,还应扣除车辆残值金额。附加自燃损失统筹是机动车损失统筹的附加统筹,两个统筹金额不应重复计算,车上的财产或者货物损失不属于安秦公司的赔偿范围,如有第三方损失也应是扣除交强险后安秦公司承担合理部分。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陈剑峰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证据。安秦公司未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意见。陈剑峰举示证据情况如下:一、陈剑峰身份证、陈剑峰与黑龙江宝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车辆买卖合同、陈剑峰与哈尔滨科迪运输有限公司的挂靠协议、哈尔滨科迪运输有限公司出具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的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陈剑峰是黑A×××**号解放牌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权人,车辆挂靠在哈尔滨科迪运输有限公司,陈剑峰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二、车辆黑A×××**号解放牌自卸货车登记的所有人为哈尔滨科迪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的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司机娄志刚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车辆的登记信息以及车辆具有合法的营运手续以
及上路资格,驾驶员具备合法的营运车辆驾驶资质。三、陈剑峰与安秦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车辆统筹单一份(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统筹期间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统筹单载明黑A×××**号解放牌自卸货车统筹了统筹险种为机动车损失统筹限额231028元、机动车三者统筹金额为100万元、机动车人员责任统筹金额20万元,附加自燃损失统筹金额231028元,且为不计免赔,被统筹人为陈剑峰,统筹单盖有安秦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双方签订的统筹合同合法有效。四、庆安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交原件)。证明陈剑峰的车辆在庆木公路上由西向南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入东侧沟内,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娄志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五、吊车车牌号黑M×××**号拖救费发票一张,吊车车牌号黑M×××**号拖救费发票一张,黑龙江省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北养护分公司不动产路产索赔发票一张(提交原件)。证明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陈剑峰支出了车辆施救费用3600元,以及向路政部门缴纳了财物损失费用6500元,该费用应该由安秦公司承担,安秦公司当时称让陈剑峰先垫付,被告依据票据报销。六、哈尔滨呼兰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提交原件)。证明安秦公司所的拖车在运输陈剑峰受损车辆至指定修配机构修理的途中发生火灾事故,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19时1分,案涉车辆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42万元,起火
部位为车辆左侧蓄电池处,起火点位于蓄电池导线,起火原因为蓄电池导线二次短路。七、案涉车辆火灾后受损照片8张(打印件)。证明陈剑峰的车辆因发生陈淑芬
事故导致车辆全部损毁,无使用和维修价值。八、通话录音一份(光盘、书面材料)。证明陈剑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了安秦公司以及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称车辆发生事故后,安秦公司派出工作人员达到事故现场,并由安秦公司联系拖车,拖车将车辆运输到指定修配厂途中发生事故,拖车是安秦公司联系并来的,基于陈剑峰与安秦公司具有统筹合同关系,安秦公司有责任将陈剑峰车辆托运至修配厂进行维修。安秦公司未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陈剑峰提供的证据一至证据八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