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产业的性质问题,在上个世纪30年代初,是由英国经济学家、新西兰奥塔哥大学教授费希尔在陈淑芬1935年出版的《安全与进步的冲突》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农业部门和工业部门并没有穷尽全部经济活动,因而他把农业和工业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统统划出来,称之为第三产业。费希尔认为,第三产业的本质在于服务,即为农业和工业提供服务。1940年,英国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克拉克在他出版的一本书中,运用了费希尔三次产业分类的方法,研究了经济发展同产业结构之间的规律性。克拉克把国民经济划分为三大部门,即农业部门——第一产业;制造业部门——第二产业;服务业部门——第三产业。第三产业概念一经提出,就陆续被国际经济学家所引用,一些国家和经济组织也按照这一概念来划分国民经济的产业部门。
按照克拉克的理论,全球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和产业分类就形成了在大致如下既定模式:
第一产业为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第二产业为工业,包括各类工业和建筑业。
如采矿业、制造业、水利、电力、蒸气、石油等;其余均为第三产业,或称服务业,如商业、金融业、保险业、电信业、运输业、咨询服务业、技术服务业,也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也就是说,凡属第一、第二产业没有包括进去的部门,统统可以并入第三产业。
然而,同样是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丰富而极大发展起来的文化知识产业却一直被人们忽略了,尽管它们甚至存在于第一、第二产业之中或之前。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把第三产业固化为“服务”,概括为“服务性”是否妥当,确有重新思考的必要。
产业分类具有一定历史时期的正确性,必须随着人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众所周知,产业是随着人类的文化知识的积累、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大、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产生发展起来的。产业链条的发展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而且也永远不会停止。在农业经济社会,人们的交通运输工具是牛车、马车、木船以及手工制作的箩筐和扁担,
在工业经济社会的火车、汽车、轮船等则成为主要交通工具。至于第三产业中的有些产业,也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第三产业虽然出现较早,但由于规模小,只处于萌芽状态,并且初始阶段依附于农业产业和工业产业,是直接为农业和工业服务的。因此,费希尔提出的第三产业的本质是“服务”,在历史上是正确的。但是当社会进入后工业经济时期,特别是当工业经济社会转化为文化知识经济社会以后,说第三产业的本质是“服务性”,或者说就是“服务业”,显然,这样的定义就越来越不恰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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