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LC、DP、DA等国际贸易常见的付款⽅式,⼀定要了解
国际贸易订单的成交,很多时候是从付款开始的,我们就简单的列举⼀下常见的⼏种付款⽅式,以及会遇到的问题。
付款从接收的账户来区分:
1. 对公账户:T/T, L/C, D/P,D/A, O/A
2. 对私账户:西联汇款,Paypal,速汇⾦,T/T
T/T
T/T(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是指汇出⾏应汇款⼈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国家的分⾏或代理⾏(即汇⼊⾏)指⽰解付⼀定⾦额给收款⼈的⼀种汇款⽅式。
T/T付款⽅式是以外汇现⾦⽅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账号内,T/T属于商业信⽤,在货物准备好后,如果客户将全部货款付清,你就可以把单证直接寄到客户,⽆需经过银⾏。
T/T电汇分为2种,⼀种叫前TT(前T/T),什么是前TT(前T/T)呢?在国际贸易⾏业内,就是说,在发货⼈发货前,付清100%货款的,都叫前TT(前T/T)。这种付款⽅式是国际贸易中,相对卖⽅⽽⾔,最安全的贸易⽅式,因为卖⽅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只要收到钱,就发货,没收到钱,就不发货。前TT(前T/T)也可以分为很多种灵活的⽅式,先20%~40%定⾦,后80%~60%出货前给全。具体多少⽐例,根据不同情况,不同灵活变通。
第⼆种:后TT(后T/T)付款⽅式。后TT(后T/T)付款⽅式在⾏内定义为,发完货后,买家付清余款。那买家是凭什么付清余款的呢?⼀般情况,后TT(后T/T)是根据B/L(BL)提单复印件来付清余款的。后TT(后T/T)模式也⽐较灵活,总体来说,基本普遍流⾏的是国际后TT(后T/T)付款⽅式是,客⼈先给30%定⾦,另外70%是客⼈见提单(BL,B/L) 复印件付清余款。当然也有⼀些是40%定⾦,60%见提单。
T/T付款的常见问题
1. 收款⽅信息错误导致挂账,很多客户⽐较粗⼼,会把收款⽅的名字写错,⽐如单词写错,⽐如名字太长汇款时候受填写空间限制,等等,汇款确实到了收款⼈的账户,但是因为信息不对,导致款项没有办法进⾏解冻(release)。处理结果:⼀般情况15⽇(或者根据各个银⾏的实际情况)没有解决,那么会原路退回。解决办法,1. 通知客户进⾏信息更改(amendment),明确告知客户,不更改我们就没法收款,订单没法执⾏。
2. 如果第⼆次以后的合作,公司名字太长,可以告知客户把名字写不下的部分写在地址栏内,也可以顺利收款。
2. 后T/T 客户拖⽋尾款,有的客户就是⽐较拖拉,迟迟不付款,⾸先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注明尾款的付款时间,⽐如见提单复印件3-5个⼯作⽇内付清等条款,避免尾款迟迟收不回来的情况。当然避免这种情况的等需要分析研究客户,最好做到事前风险规避。
L/C
信⽤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开证⾏)依照(申请⼈的)要求和指⽰或⾃⼰主动,在符合信⽤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或其指定⽅进⾏付款的书⾯⽂件。即信⽤证
是⼀种银⾏开⽴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可能互不信任,买⽅担⼼预付款后,卖⽅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也担⼼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作为买卖双⽅的保证⼈,代为收款交单,以银⾏信⽤代替商业信⽤(银⾏信⽤要⾼于商业信⽤)。银⾏在这⼀活动中所使⽤的⼯具就是信⽤证。
可见,信⽤证是银⾏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式。按照这种结算⽅式的⼀般规定,买⽅先将货款交存银⾏,由银⾏开⽴信⽤证,通知异地卖⽅开户银⾏转告卖⽅,卖⽅按合同和信⽤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代买⽅付款。
信⽤证的三个明显的特点
⼀是信⽤证是⼀项⾃⾜⽂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形式上的认证;
⼆是信⽤证⽅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就应⽆条件付款;(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三是开证银⾏负⾸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证是⼀种银⾏信⽤,它是银⾏的⼀种担保⽂件,开证银⾏对⽀付有⾸要付款的责任。
信⽤证的分类
信⽤证的分类有很多,粗略来分可以有以下⼏种:
A 根据信⽤证的单据或者信⽤证本⾝的要求来分:
(1)以信⽤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
跟单信⽤证及光票信⽤证。
①跟单信⽤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UCP600跟单信⽤证惯例
②光票信⽤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证。银⾏凭光票信⽤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附交⼀些⾮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部分使⽤跟单信⽤证。
(2)以开证⾏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证(Irrevocable L/C)。指信⽤证⼀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及有关当事⼈的同意,开证⾏不能⽚⾯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提供的单据符合信⽤证规定,开证⾏必须履⾏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证(Revocable L/C)。开证⾏不必征得受益⼈或有关当事⼈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证,应在信⽤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只要受益⼈依信⽤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应视为不可撤销信⽤证。
最新的《UCP600》规定银⾏不可开⽴可撤销信⽤证!(注:常⽤的都是不可撤销信⽤证)
(3)以有⽆另⼀银⾏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证(Confirmed L/C)。指开证⾏开出的信⽤证,由另⼀银⾏保证对符合信⽤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付款义务。
①保兑信⽤证(Confirmed L/C)。指开证⾏开出的信⽤证,由另⼀银⾏保证对符合信⽤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付款义务。对信⽤证加以保兑的银⾏,称为保兑⾏。
②不保兑信⽤证(Unconfirmed L/C)。开证⾏开出的信⽤证没有经另⼀家银⾏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证(Sight L/C)。指开证⾏或付款⾏收到符合信⽤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即履⾏付款义务的信⽤证。
②远期信⽤证(Usance L/C)。指开证⾏或付款⾏收到信⽤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付款义务的信⽤证。
③假远期信⽤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证规定受益⼈开⽴远期汇票,由付款⾏负责贴现,并规定⼀切利息和费⽤由开证⼈承担。这种信⽤证对受益⼈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证中有“假远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对信⽤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证(Transferable L/C)。指信⽤证的受益⼈(第⼀受益⼈)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统称“转让⾏”),或当信⽤证是⾃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将信⽤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个或数个受益⼈(第⼆受益⼈)使⽤的信⽤证。开证⾏在信⽤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次。
②不可转让信⽤证。指受益⼈不能将信⽤证的权利转让给他⼈的信⽤证。凡信⽤证中未注明“可转让”,
即是不可转让信⽤证。
(6)红条款信⽤证。此种信⽤证可让开证⾏在收到单证之后,向卖家提前预付⼀部分款项。这种信⽤证常⽤于制造业。
B根据信⽤证的⽤途来分
(1)循环信⽤证(Revolving L/C)
指信⽤证被全部或部分使⽤后,其⾦额⼜恢复到原⾦额,可再次使⽤,直⾄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额为⽌。它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在按⾦额循环的信⽤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动式循环。每期⽤完⼀定⾦额,不需等待开证⾏的通知,即可⾃动恢复到原⾦额。
②⾮⾃动循环。每期⽤完⼀定⾦额后,必须等待开证⾏通知到达,信⽤证才能恢复到原⾦额使⽤。
③半⾃动循环。即每次⽤完⼀定⾦额后若⼲天内,开证⾏未提出停⽌循环使⽤的通知,⾃第×天起即可⾃动恢复⾄原⾦额。
(2)对开信⽤证(Reciprocal L/C)
指两张信⽤证申请⼈互以对⽅为受益⼈⽽开⽴的信⽤证。两张信⽤证的⾦额相等或⼤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它多⽤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和补偿贸易业务。
(3)背对背信⽤证(Back to Back L/C)
⼜称转开信⽤证,指受益⼈要求原证的通知⾏或其他银⾏以原证为基础,另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证,对背信⽤证的开证⾏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证来开⽴。对背信⽤证的开⽴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证的⾦额(单价)应⾼于对背信⽤证的⾦额(单价),对背信⽤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证的规定。
(4)预⽀信⽤证/打包信⽤证(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
指开证⾏授权代付⾏(通知⾏)向受益⼈预付信⽤证⾦额的全部或⼀部分,由开证⾏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付款在前,受益⼈交单在后,与远期信⽤证相反。预⽀信⽤证凭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附⼀份负责补交信⽤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付款⾏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货款的利息。
(5)备⽤信⽤证(Standby credit)
⼜称商业票据信⽤证(Commercial paper credit)、担保信⽤证。指开证⾏根据开证申请⼈的请求对受益
⼈开⽴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保证在开证申请⼈未能履⾏其义务时,受益⼈只要凭备⽤信⽤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的偿付。它是银⾏信⽤,对受益⼈来说是备⽤于开证⼈违约时,取得补偿的⼀种⽅式。
信⽤证中常见的名词解释
开证⼈:指向银⾏申请开⽴信⽤证的⼈,在信⽤证中⼜称开证⼈。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交付⽐例押⾦;及时付款赎单。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证为依据)
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开证⾏及其代理⾏只负单据表⾯是否合格之责;开证⾏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付各项费⽤;开证⾏有权随时追加押⾦;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费⽤由开证申请⼈负担。
受益⼈:指信⽤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该证的⼈,即出⼝⼈或实际供货⼈。义务:收到信⽤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指⽰开证⾏修改信⽤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开证⾏改单指⽰并仍在信⽤证规定期限交单。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后单⽅⾯撤消合同并拒绝信⽤证;交单后若开证⾏倒闭或⽆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付款;收款
前若开证申请⼈破产可停⽌货物装运并⾃⾏处理;若开证⾏倒闭时信⽤证还未使⽤可要求开证申请⼈另开。
国际贸易流程开证⾏:指接受开证申请⼈的委托开⽴信⽤证的银⾏,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性付款责任。权利:收取⼿续费和押⾦;拒绝受益⼈或议付⾏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款可向开证申请⼈追索余额。
通知⾏:指受开证⾏的委托,将信⽤证转交出⼝⼈的银⾏,它只证明信⽤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是出⼝地所在银⾏。需要证明信⽤证的真实性;转递⾏只负责照转。
议付银⾏:指愿意买⼊受益⼈交来跟单汇票的银⾏。根据信⽤证开证⾏的付款保证和受益⼈的请求,按信⽤证规定对受益⼈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证规定的付款⾏索偿的银⾏(⼜称购票⾏、押汇⾏和贴现⾏;⼀般就是通知⾏;有限定议付和⾃由议付)。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证;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倒闭或借⼝拒付可向受益⼈追回垫款。
付款银⾏:指信⽤证上指定付款的银⾏,在多数情况下,付款⾏就是开证⾏。对符合信⽤证的单据向受益⼈付款的银⾏(可以是开证⾏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有权付款或不付款;⼀经付款,⽆权向受益⼈或汇票持有⼈追索。
保兑⾏:受开证⾏委托对信⽤证以⾃⼰名义保证的银⾏。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对信⽤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索偿;若开证⾏拒付或倒闭,则⽆权向受益⼈和议付⾏追索。
承兑⾏:指对受益⼈提交的汇票进⾏承兑的银⾏,亦是付款⾏。
偿付⾏:指受开证⾏在信⽤证上的委托,代开证⾏向议付⾏或付款⾏清偿垫款的银⾏(⼜称清算⾏)。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偿付。
信⽤证的流程
(1)开证申请⼈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开证。
(2)开证⾏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开出信⽤证并寄交出⼝⼈所在地通知⾏。
(3)通知⾏核对印鉴⽆误后,将信⽤证交受益⼈。
(4)受益⼈审核信⽤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议付。
(5)议付⾏按信⽤证条款审核单据⽆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
(6)议付⾏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或其特定的付款⾏索偿。
(7)开证⾏核对单据⽆误后,付款给议付⾏。
(8)开证⾏通知开证⼈付款赎单。
常见的⼤额必须⽤LC付款的国家:孟加拉,埃塞俄⽐亚,阿尔及利亚,乌兹别克斯坦等。
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代收⾏必须在进⼝商付清货款后,才可将商业(货
运) 单据交给进⼝⽅的⼀种结算⽅式。
即期交单(D/P Sight)指出⼝⽅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向进⼝⽅提⽰,进⼝⽅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取得货运单据。
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向进⼝⽅提⽰,经进⼝⽅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或汇票到期⽇以前,进⼝⽅付款赎单。
存在的风险
在D/P业务中,银⾏并不审核单据的内容,银⾏也不承担付款义务。银⾏只是提供转交单据、代为提⽰单据、代为收款转帐等服务。在D/P出⼝业务中,出⼝商应当注意如下重要问题:
1.D/P业务中,出⼝商获得货款的保障是进⼝商的资信,因此注重进⼝商的⽀付能⼒和商业信誉,是得到款项的重要前提。
2.在货物交付后,单据从出⼝商到进⼝商的流转过程中,要注意透过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在进⼝商付款之前,应当牢牢控制单据。
3.实践中常常出现问题的地⽅,都是在单据的流转、交接点,即出⼝商交到银⾏交接点、卖⽅银⾏到
买⽅银⾏的交接点、买⽅银⾏交到进⼝商的交接点。因此,需要控制好这些交接点,单据要按照规范流转。
4.尽量采⽤指⽰提单的⽅式。这样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
D/P的风险尽管两种情况下进⼝地银⾏必须在进⼝商付款后才能交付单据给进⼝商,因⽽两者在法律上的风险应当说是⼀样的,但是由于商业实践中⾯临的风险不同,出⼝商⾃⾏直接向买⽅指定银⾏提⽰付款风险更⼤。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规则》的规定,正常的托收做法是出⼝公司委托其往来银⾏办理托收,该⾏为托收⾏,托收⾏再⾃⾏委托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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