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7-信⽤证业务流程(1)
第七章信⽤证业务流程
信⽤证按照付款⽅式分类有即期和远期,本章就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即期信⽤证的⼀般业务流程作简单介绍。
第⼀节即期信⽤证结算的⼀般流程
图1即期信⽤证结算的⼀般流程
1.交易双⽅签订进出⼝合同,约定采⽤即期信⽤证⽅式结算货款。
2.开证⼈填具开证申请书,交纳押⾦(开证保证⾦)或提供担保,要开证⾏开⽴信⽤证。
3.开证⾏根据开证申请书开出以出⼝商为受益⼈的信⽤证,并寄送通知⾏。
4.通知⾏核对密押或印鉴⽆误后,通知受益⼈信⽤证已开到。
5.受益⼈审证确认⽆异议后,根据信⽤证规定对进⼝商发运货物(若对信⽤证的内容持有异议,可提出修改要求)。
6.受益⼈开⽴汇票,连同货运单据等在信⽤证规定的期限内送议付⾏办理议付。
7.议付⾏根据信⽤证条款审核单据⽆误后,向受益⼈议付货款。
8.议付⾏将汇票与货运单据等寄交开证⾏或其指定的付款⾏,索偿垫付款项。
9.开证⾏或付款⾏核对单据等⽆误后,向议付⾏付款。
10.开证⾏通知开证⼈验单付款。
11.开证⼈验单⽆误后,向开证⾏付款取得货运单据,⽤以接收货物。
第⼆节即期信⽤证在进⼝贸易中的应⽤
进⼝贸易中采⽤信⽤证⽅式对外⽀付货款,也就是说的进⼝开证业务。进⼝开证业务主要有开⽴信⽤证、修改信⽤证与对外付款三个基本环节。
⼀、开⽴信⽤证
作为开证申请⼈,进⼝商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向银⾏要求开⽴信⽤证。由于开证⾏是信⽤证的第付款⼈,所以开证⾏必须严格依据进⼝商递交的开证申请书,完整、准确、及时地开出信⽤证。
(⼀)开证申请⼈申请开证
在这个业务程序中,开证申请⼈有两个主要的业务内容:按合同规定填写进⼝开证申请书与按银⾏规定交纳押⾦或提供必要的担保。
1.进⼝开证申请书
开证申请书是进⼝商根据进⼝合同要求进⼝地银⾏(开证⾏)开⽴信⽤证的申请书,它是银⾏开⽴信⽤证的原始依据。进⼝商要向银⾏递交进⼝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许可证等,并根据银⾏规定的统开证申请格式,填写申请书式三份。开证申请书主要包括正⾯和背⾯两部分内容,正⾯是开
证⼈对信⽤证的要求,即开证申请⼈按照买卖合同要求在信⽤证上列明的条款,背⾯是开证⼈对开证⾏的声明,⽤以明确双⽅的责任。
2.交纳押⾦或提供必要的担保及开证⼿续费
开证押⾦也就是开证保证⾦,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除⾮开证⾏对开证⼈有授信额度,开证⼈向银⾏申请开⽴信⽤证时,应向银⾏交付相当于信⽤证⾦额⼀定⽐例的保证⾦作为开证的条件,以保障银⾏资⾦的安全,降低开证⾏所承担的风险。开证⼈可以以现⾦、动产或不动产作为保证⾦,有时也可以请求第三者作担保,若开证⼈破产或逃避债务,不能付款赎单,银⾏可以向担保⼈索取赔偿。
另外,进⼝⼈在申请开证时,必须按规定⽀付⼀定⾦额的开证⼿续费。
(⼆)开证⾏开证
开证⾏的主要业务内容有以下⼏⽅⾯。
1.审核进⼝商申请开证的资格条件
银⾏审核的内容有两⽅⾯:⼀是进⼝商是否具备获准经营进出⼝业务权的法⼈资格,是否有⾜够的现汇资⾦或批准的外汇⽤汇计划等;⼆是进⼝的商品若属于国家限制进⼝的,是否有有关部门的批⽂或
进⼝许可证,且批⽂或许可证的有效期、商品名称及数量等内容是否与开证申请书所列的有关内容⼀致。
2.审核进⼝开证申请书及进⼝合同
这是保障开证⾏利益的⼀项重要⼯作,主要是审核信⽤证真实性、申请书表⾯是否完整以及申请书表⾯是否有前后⽭盾的地⽅。
信⽤证开⽴应具有真实贸易基础。银⾏虽然只负责审核信⽤证表⾯真实性,但也应对照合同仔细进⾏审查。
3.选择通知⾏
开证⾏可根据各⾃的代理⾏使⽤原则择定适当的代理⾏为通知⾏。我国银⾏
应按国别政策和代理⾏政策择定通知⾏。
4.缮打信⽤证
开证申请⼈具备开证条件,所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审核⽆误,押⾦或担保等⼿续办妥后,开证⾏即可办
理开⽴信⽤证。信⽤证缮打完毕经复核⽆误由银⾏有权⼈签字后,即可发往国外通知⾏。通常信⽤证副本⼀份银⾏⾃存,⼀份留交开证申请⼈。
我国银⾏在进⼝结算业务中⼀般不开⽴可转让信⽤证。我国银⾏开出信⽤证原则上不同意其他第三者银⾏加具保兑。
⼆、修改信⽤证
开证⾏开出的信⽤证经通知⾏通知受益⼈,受益⼈会根据交易合同的规定,对信⽤证条款及其他内容进⾏全⾯审核,以确定是否接受或哪些条款需要修改,即受益⼈提出修改要求;但这类修改只有买⽅(开证申请⼈)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证。
另外,开证申请⼈也可能因改变计划⽽主动向开证⾏提出修改信⽤证的要求;但这类修改若属于不可撤销信⽤证项下,必须要征得受益⼈的同意,即只有卖⽅(受益⼈)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证修改。
三、对外付款
这个过程⼜称审单付汇,即开证⾏与开证申请⼈对所收到的索偿通知、寄来的单据等按信⽤证条款审核⽆误后,由开证⾏对外付款,即对外偿付,同时开证申请⼈向开证⾏付款赎取单据。
(⼀)开证⾏审单和付款
信⽤证是开证⾏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因此在决定付款前,开证⾏要确定这个
承诺付款的条件是否成⽴,即受益⼈通过议付⾏交来的单据是否符合信⽤证中的规定,是否符合UCP600与ISBP745的相关规定,以做出付款或拒付的决定。
(⼆)开证申请⼈审单及付款赎单
开证申请⾏履⾏偿付责任后,应即缮制信⽤证单据通知书,向开证申请⼈提⽰单据,开证⼈审单⽆误后付款赎单。开证申请⼈对银⾏转交的单据有权进⾏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信⽤证要求,以决定是否接受。
第⼆节即期信⽤证在出⼝贸易中的应⽤
⼀、通知信⽤证
(⼀)催证
催证,即催促进⼝商开⽴信⽤证,是指出⼝商通知或催促国外进⼝商按照合同要求,迅速通过银⾏将信⽤证开来,以便出⼝商能将货物及时装运。
国际贸易流程催证并⾮信⽤证项下所必有的程序,⼀般由出⼝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如果买⽅超过约定期限未开证或卖⽅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装运,可去函电催证。
(⼆)通知信⽤证
通知信⽤证是出⼝地银⾏在收到银⾏开来的信⽤证后,向企业发出通知的⼀种服务业务。通常包括核对密押或印鉴、登记归档、发出通知等业务环节。
1.核对密押或印鉴
这是通知⾏介⼊信⽤证出⼝结算业务的第⼀个环节,也称受理,即通知⾏在收到国外开证⾏开来的信⽤证后,核对密押或印鉴。
根据惯例,如通知⾏决定不通知信⽤证,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如通知⾏决定通知信⽤证,必须认真审核信⽤证表⾯的真实性。证明信⽤证真实性的办法就是核对密押或印鉴。
如通知⾏与开证⾏⽆密押关系,可请与开证⾏有密押关系的第三家银⾏代为证实。
2.登记归档
在核对密押或印鉴⽆误后,通知⾏应⽴即对来证进⾏登记归档,以便利后续⼯作,防范遗漏。
3.通知受益⼈
通知⾏受理国外来证后,应在1-2个⼯作⽇内将信⽤证审核完毕,然后制作信⽤证通知书通知出⼝商。
通知⾏可按规定费率和信⽤证所载条款向受益⼈或开证⼈收取通知费,通知费⽤包括通知费、委托费、委托确认费、电报费、邮寄费以及其他费⽤,视具体情况收取有关费⽤。
⼆、审核与修改信⽤证
审证是信⽤证出⼝结算业务中的重要⼯作,⽬的在于确定信⽤证是否可以接受或哪些条款需要修改。
虽然通知⾏只负责核对信⽤证的真实性并进⾏通知,并⽆审核信⽤证的义务,国外通知⾏般也不审证,但是实务中我国通知⾏往往为了国家或受益⼈的利益⽽银企合作,共同审核信⽤证,只是各⾃审核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通知⾏审核信⽤证
银⾏主要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政策,负责对信⽤证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进⾏审查。审核时,若发现有问题的条款应随即加列批注⽂句,以提醒出⼝商注意。银⾏审核完毕后,在信⽤证正本右下⾓空⽩地⽅⼿签经办⼈的姓名,或审核⽆误后,加盖证实书印戳,再交给出⼝商进⾏审查。
(⼆)出⼝商审核信⽤证
出⼝商主要审核信⽤证与合同的⼀致性、信⽤证条款的可接受性以及价格条款的完整性等,看其是否影响到收汇。出⼝商审证时必须注意要全⾯细致,对信⽤证中的⽂字⽆⼀遗漏,若有疑问,均须向国外提出询问并得到确认。
(三)信⽤证审核结果
审证⼯作必须及时和全⾯。根据国际惯例,信⽤证的审核时间为5天。审核后,可以接受的,受益⼈按合同和信⽤证条款备货履约;不同意接受的,受益⼈应在收到《信⽤证通知书》之⽇起3天内以书⾯形式告知通知⾏,并说明拒受理由;需要修改的,受益⼈通过通知⾏向开证⾏或开证申请⼈提出修改要求。
(四)修改信⽤证
修改信⽤证简称改证,即信⽤证经审核后,若发现其中有不能接受或难以做到的条款或要求时,受益⼈及时⽤电报或电传等电信形式通知开证⾏要求对原信⽤证条款加以修改。
三、出⼝商制单与审单
单据在信⽤证业务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是银⾏办理结算的主要依据。如果出⼝商提交的单据与信⽤证中的条款不符或单据之间不⼀致,索汇时就可能遭到开证⾏的拒付。
(⼀)制单
制单是指不同种类单据的缮制和签署。出⼝商发运货物后,必须⽴即着⼿制单⼯作,如各类发票、提单、保险单、汇票及商检证书等,以各结汇。制单⼯作要求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及时,单据要简明、整洁。信⽤证项下缮制单据的基本原则是单据与信⽤证规定的条件相符,做到单据的种类、份数与内容等与信⽤
证条款的要求相符,单据与单据之间要严格⼀致,即单证⼀致与单单⼀致。但考虑到出⼝商的合同责任,为避免开证⾏付款后进⼝商根据合同向出⼝商索赔,出⼝商也必须重视单货⼀致、单同⼀致,保证单据对商品描述与实物相⼀致,单据的种类、份数与内容等与合同要求相⼀致。
(⼆)审单
审单即预审单据,对已缮制的单据进⾏复核和审查。这是出⼝商议付前最关键的⼯作环节,是保证安全收汇的最重要的⼯作。审单也是出⼝商和银⾏的共同责任。出⼝商制单完毕后,根据信⽤证的规定和要求先对所缮制的单据进⾏全⾯复核,然后交银⾏再进⾏审核。两次审单都必须本着严格符合的原则,注意保证单证⼀致与单单⼀致。
四、交单付款
出⼝商出⼝货物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指定银⾏提交信⽤证规定的全套单据,经银⾏审核单据后,根据信⽤证条款办理付款。
(⼀)交单
交单是指受益⼈或出⼝商根据信⽤证或合同规定,以及有关国际惯例要求,在全部单据备妥后填写信⽤证交单申请书,向被指定银⾏或议付⾏提交单据,申请付款。
(⼆)付款⾏审核单据和付款
付款⾏审核单据是依据国际惯例要求,以信⽤证条款为标准,对受益⼈提交的单据进⾏全⾯、细致的审核,以决定是否对其付款。按《审核跟单信⽤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实务》规定,银⾏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上是否与信⽤证条款相符;只要单据、单证之间不⽭盾,即视为单
证致。
五、寄单索汇
寄单与索汇指出⼝地银⾏(多是议付⾏)根据信⽤证中“寄单指⽰”和“偿付条款”的具体要求,审核受益⼈的单据后,⽴即向开证⾏或保兑⾏(如有)寄单,同时确定条正确的索偿途径,向开证⾏或偿付⾏索取票款的过程。
六、结汇或拒付
开证⾏收到单据后,必须严格审核,审核确认⽆误后,即可偿付索偿⾏。如果存在不符点,说明不符点,确认是对⽅审单问题,拒付。如果存在偿付⾏,开证⾏审单发现不符点,向索偿⾏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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