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公布日期】2010.01.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联、财政局,各企业文联,市各文艺家协会:
  为了进一步推动精品战略,完善评奖机制,更好地推进文艺创作的繁荣,市文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修订了《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停止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宁波文化大市建设,进一步繁荣我市文艺事业,激励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文艺创作,不断出精品,出人才,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特制订《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
  一、评奖原则和名称
  1、原则: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文艺工作,坚
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突出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统一的标准,努力体现文艺作品的导向性、专业性和科学性。
  2、名称: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
  二、评选范围和期限
  1、评奖作者范围:凡户籍在大市范围内,或长期(五年以上)在本市工作的市级文艺家协会会员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均可参加评奖。
  2、评奖作品门类:文学、戏剧、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曲艺、民间文艺、电视、电影等。
  3、评奖作品期限和范围:评奖每两年举行一届。评奖作品期限为上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凡此期间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出版部门正式出版的作品、专业艺术团体演出的剧本,市级以上宣传、文联、文广部门或各文艺家协会举办的艺术展览中展出,电台或电视台播映,或在省级获奖的优秀文艺作品(包括翻译作品和文艺评论)。省级获奖作品是
指在省文联、文化、广电、作协和省级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文艺性评奖中获奖的作品。本市作者创作的已获市委宣传部奖励的国家级获奖优秀文艺作品,可授予特别荣誉奖,推荐时不受名额限制。本办法只对各艺术门类原创作品评奖,不包括表演、摄制作艺术类作品。已获省、市“五个一工程”奖和市级有关部门奖项的不再重复评奖
  4、非法出版物不得参评。
  三、评奖数额
  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视当时推荐作品中精品数量的多少确定评选数量,各文艺门类不搞平均分配,宁缺勿滥。
  四、评奖程序和机构
  1、推荐方式:每届评奖当年3至4月,市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县(市)区、企业文联推荐参评优秀文艺作品1-3件,同一作者如有不同艺术门类的多件作品,均可按门类上报参评;同一门类的每位作者原则上只能参评1件。已在市文联往届获奖的作品,即使是修改加工后的作品也不能重复推荐评奖。各团体会员如当届推荐不出,可以放弃。
  2、市文联组成总评委,由市文联主席团成员及有影响的作家、艺术家、文艺评论家等组成,负责评选“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从申报的候选篇目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得票多少为序评选产生,报市文联主席团审定后公布。
  3、总评委设立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组织、联络、协调和处理日常事务,对各协会申报的候选篇目,进行资格审查,然后汇总交总评委评选。
奖牌制作  五、参评时间
  每届当年4月20日前,各协会须向总评委办公室上报“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候选篇目,同时上报有关材料:
  1、“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申报表。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
  2、提供参评作品。其中文学、民间文艺送出版作品;戏剧、曲艺送剧本或出版物;书法、美术、摄影作品尽量送原件,如已被收藏的则送作品照片及收藏证书原件;音乐、舞蹈、电视、电影送作品稿和录像带、录音带,在刊物上发表的还须送1-2份刊物。
  3、提供参评作品的展演、播映、获奖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推荐评奖作品逾期不报的,视作自动放弃。总评委当年5月上旬完成总评,5月下旬颁奖。
  六、奖励办法
  1、经费来源:市文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文艺作品创作专项奖励资金和其他收入。
  2、对获奖作品的作者发给奖金、证书或奖牌、奖杯。1件作品如有两人以上主创人员的,证书等可一人一份,所发奖金由主创人员自行分配。如与非宁波市作者合作的,外地作者不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特别荣誉奖的,只发证书、奖牌或奖杯,不发奖金。每件获奖作品奖金按实际情况不搞平均分配,可适当拉开档次。
  七、市各文艺家协会的评奖。
  市级文艺家协会可以根据各自情况设立各门类的奖项或通过赛事评奖,资金可通过正规合法途径筹集。也可题名设奖,但须报市文联审核同意。
  八、本办法解释权为宁波市文联。
  九、本办法自公布六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