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各层级特征:
第一条:对于个人贷款,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归为正常类:
(一) 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借款用途合理。
(二) 贷款能按时支付利息。
(三) 贷款未到期。
(四) 银行有把握按时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至少应归为关注类:
(一) 出现本金或利息逾期。
(二)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三) 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四) 同一借款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形成不良,且该笔业务未逾期的。
(五) 保证人保证能力明显下降,对银行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六) 抵(质)押品价值下降至我行抵质押率上限或银行对抵(质)押品失去控制,对银行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七) 贷款相关法律文件瑕疵或缺失,对银行债权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八) 尚未出现违约的假按揭贷款。
(九) 借新还旧,或者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
(一十) 个人联保贷款中,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其他小组成员未逾期贷款至少分类为关注类。
(一十一) 仅采取自然人保证的贷款,如果保证人在我行贷款分类为不良贷款,且贷款未逾期,至少分类为关注类。
第三条:个人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至少应归为次级类:
(一) 贷款虽未到期,但借款人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并已影响到借款人还款意愿及能力。
(二) 借款人在我行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且在他行有不良贷款。
(三) 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的贷款。
无抵押个人贷款(四) 个人联保贷款中,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其他小组成员已逾期贷款至少分类为次级类。
(五) 仅采取自然人保证的贷款,如果保证人在我行贷款分类为不良类,且借款人贷款已逾期,至少分类为次级类。
第四条:个人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至少应归为可疑类:
(一) 已经提起诉讼但法院尚未出具终结(中止)裁定,且采取多种追偿手段后仍不能清偿的贷款。
(二) 贷款形态为次级,抵(质)押物已出现价值贬损或保证人保证能力明显下降,且借款人不予配合补足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个人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归为损失类:
(一) 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 借款人和担保人下落不明,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六)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 余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者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 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
第六条:个人贷款发现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或显著预警信号应实时调整分类,具体包括以下信号:
(一) 贷款存在违规行为。
(二) 借款人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或顶冒名贷款。
(三) 借款人经营项目已停业,或经营不善倒闭,影响贷款偿还。
(四) 发生自然灾害,借款人偿债能力明显下降。
(五) 借款人在其他银行的贷款出现不良。
(六) /质押物发现损毁、灭失或价值大幅下降等问题,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
(七) 借款人存在逃废债行为。
(八) 借款人或其家庭遭遇重大意外事故致其丧失还款能力。
(九) 借款人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
(一十) 借款人失踪或死亡。
(一十一) 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或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