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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一)
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无抵押个人贷款180天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或部清收报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部证据。
(二)
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或部证据。
(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部证据。
(四)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五)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超过3年未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义务,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或部证据。
(六)
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部证据。
(七)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
强制执行证明或者法院裁定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部证据。
(八)
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破产重整协议或者破产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金融企业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的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和部证据。
(九)
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在法院主持下出具调解书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记入执行笔录,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书,金融企业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调解书、执行笔录或者和解协议和部证据。
(十)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判决借款人和担保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超过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法院驳回起诉证明或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
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符合上述(一)至(十)项原因,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抵债资产接收证明、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业务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一)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一)项的相关证明。
(十三)
金融企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贷款减免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余额清单。
(十四)
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追索记录,包括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
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或者因金融企业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1年以上,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财产追偿证明、部清收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十六)
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6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对于单户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农户贷款,可以采用清单方式进行核销。其中,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对于符合条件的小额农户贷款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十七)
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发放的,并且金融企业能有效监控资金流向,证明贷款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分类证明,个人经营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追索记录。
(十八)
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3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者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其中,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可以采用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对于符合条件的小额个人贷款,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十九)
对于保险公司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保户质押贷款和其他应收款项等债权,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包括融资融券、股累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交易)等债权,当交易对手违约,保检公司和证券公司经履行必要的追偿程序、处置抵质押物后形成的损失,可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债权和抵质押情况,追偿情况,抵质押物处置 情况,法院裁定证明或执行证明等外部证据, 或内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