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江北综执罚决字〔2021〕第14-0168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江北综执罚决字〔2021〕第14-016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1.24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江北区 
【处罚对象】蒋静芬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4:28 
处罚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1〕第14-0168号
被处罚对象
蒋静芬
处罚结果
2021年12月27日14时20分被处罚人蒋静芬在江北区广元路便道工地生活区将塑料袋投放在厨余垃圾桶内,属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并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之相关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上述,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加处最高不超过的数额。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4
芬字组词处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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