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工种)实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1996.10.09
【字 号】沪劳技发[96]89号
【施行日期】1996.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工种)实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技发[96]89号)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主管局(公司):
  根据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劳技发(96)76号〕和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沪人〔1994〕151号)的规定,为稳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将全市统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实行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是指:依据国家劳动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市劳动局、人事局对实行社会化管理和准入控制的专业(工种)。经向社会公布通告后,全市统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凡经公布实施统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公司)不再向社会组织考核及发放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单位内部的证书面向社会无效)。
  二、全市统一鉴定的专业(工种),按照"八统一"原则,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鉴定机构条件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其鉴定质量。
  三、全市统一鉴定的专业(工种)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协调,由被批准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具体互助织实施。
  四、全市统一鉴定的专业(工种)工作,原则上每年按季度分批有序组织统一鉴定(即: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每季度第一周内,确定该季度全市各工种理论知识鉴定和技能鉴定的统一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五、技校有哪些专业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专、技校、职校)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原则上也按本规定执行,未列入国家及本市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仍按《关于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技能考核(鉴定)的暂行意见》(沪劳技发(95)76号)文件执行。
  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可发放劳动部《技术等级证书》和人事部《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六、新老技能标准(技术等级标准)及新老技术等级证书的衔接问题:
  1、凡实施统一鉴定(考核)的专业(工种),按照国家新标准规定的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的标准执行。
  2、原取得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局(公司)以上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原标准(八级制,包括与八级制相对应的非八级制等级,下同)四级工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原取得五级工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技能鉴定。原取得六级工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技能鉴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原取得技术等级标准(八级制,包括与八级制相对应的非八级制等级,下同)四级工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满四年以上;取得五级工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技能鉴定。原取得六级工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在技术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技能鉴定。
  其他情况按照沪劳技发(96)76号和沪人[1994]151号文执行。
  3、1978年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现持有四级工证书者,凡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能获取新国家标准中级工证书的,原证书将视作新标准初级工;现持有五级工证书者,凡在2000年12月31日前尚未能获得新国家标准中级工证书的,原证书将视作新标准的初级工。
  4、贯彻实施新标准培训、鉴定后,持有老标准的证书不组织调换新证书,持原六级工证书者,(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局(公司)以上的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下同)认可为新标准中级工技能等级资格,持原七、八级证书者,认可为新标准高级工技能等级资格。
  七、鉴定程序
  1、凡参加实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的考生(包括单位集体报名),可就近到经批准的相关专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报名。对鉴定人数相对集中,且所属单位硬件符合鉴定要求的可实施上门组织鉴定,但须事先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鉴定中心统一安排鉴定工作。
  2、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及有关部门在正式实施鉴定工作前半个月须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报送《上海市申请职业技能联系表》、《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鉴定(考核)。
  3、统一鉴定的专业(工种),其鉴定试题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在理论鉴定的前一天(周日提前二天)持《上海市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联系表》到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题中心(卷)库中心中提取。试卷在开考前15分钟现场启封。
  各考场监考员必须认真填写理论知识鉴定考核记录,并按要求密封试卷,考卷于当日统一交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郊县次日交回)。
  4、理论知识鉴定成绩,在鉴定考试后二周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各鉴定机构或有关部门发布,试卷及原始记录保存一年。
  操作技能的鉴定,由各鉴定机构按核准的《上海市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联系表》的要求组织鉴定,鉴定成绩在鉴定考试后二周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各鉴定机构或有关部门发布,鉴定的专业(工种)原始记录保存一年。
  有关鉴定成绩资料,应妥善存档,以防遗失。
  5、凡由于试题遗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各鉴定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经查清失密、泄密范围后,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启用备用试题,重新进行鉴定,同时对试题遗失、失密、泄露的当事的人,应追究其责任。
  6、各鉴定机构对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申报鉴定专业(工种)等级,必须严格按本专业(工种)技能鉴定规范及市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条件掌握,不得任意更改。
  八、证书核发,按市劳动局、市人事局《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沪劳技发【95】79号)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