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录音整理
白建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康 伟: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非常高兴的请来了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创始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白建军来到我们南师大,给我们做一次关于《漫谈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讲座,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白建军老师。
白建军:同学们、老师们,大家好。今天我们来漫谈法律实证研究方法,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什么是学习?什么是研究?学习是否等于研究?学习=研究?现在,我们研究生同学、甚至学者写文章都有以下几个现象:
综述多于分析  观念多于观察;
发明多于发现  演绎多于归纳;
想象多于经验  外来多于本土;430分能上什么大学
结果多于过程  复制多于临摹。
什么是科学方法:即如何获得知识的知识。说句实话,我们在校期间所学习的知识,50%以上到了社会之后没有用处,真正有用的知识是我们如何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有了这个方法,走遍天下都不怕,方法是学者一生的本钱。学习与研究的主要区别就是方法。那么,学习研究方法有很多种,有归纳的、抽象的、具体的、实证的等等,今天我只讲其中的一种,也是我一生都致力于此的研究方法:法律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
一、何谓实证分析
关于实证分析,第一个容易联想到的就是孔德哲学、实证哲学,其实不对,实证分析指的是经验分析。它和实证哲学都强调经验的重要性,但是实证哲学指的是一种世界观,而实证分析方法是如何获得某种经验的方法。
第二,实证分析是不是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讲恶法亦法,法律决定论,形式高于实质的理论。而法律实证分析恰恰是从事实学的角度去研究规范问题,把规范作为事实来考察,不是把规范作为规范本身来考察。
具体来说,我所说的实证分析包括三个要素:
1)案例研究(样本、归纳),案例几乎包括了法律所有的内容,可以说是行走的法律。也可以说,研究法律不看案例,几千就等于没有研究法律。
2)定量分析(转换、误差),很多同学可能会有疑问,法律难道可以定量化?几个盗窃犯能等于一个杀人犯?贪污来的一万元等于盗窃来的一万元吗?总之,这都是对法律可否可以量化的一种质疑。其实,大到上帝怎么缔造世界,小到曹冲称象,本不可直接定量分析的东西,却可以间接的定量分析。所谓转换就是通过间接的方法去测量那些看似不可测量的法律现象、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这是不可测量的思想障碍。第二,法律定量测量的准确度值得怀疑。自然科学的测量准确度相当准确,非常精确,法律测量能否像自然科学一样精准呢?比如说,一张纸可以一直不停的撕下去,世界不仅可以无穷大,而且可以无穷小。既然世界无穷小,那么自然科学的测量度是否绝对精准呢?其实,准确度只是个相对的概念,所以,何以用自然科学的精准度去要求社会科学(法律)呢?
3)程序科学(假设、检验),科学研究不能凭你认为怎么样就怎么样,实证分析必须假定一个前提,然后依据实践去分析,通过科学的方法来分析、检验,然后得出其结论。就
好像我们观看足球比赛,如果连结果都知道了,那我们还继续看比赛又有什么意义呢?
二、法条实证分析
法条也可以作量化分析吗?当然可以。比如说,我们都知道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实际上,刑法真的都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规定所有犯罪的吗?不一定。比如第一个规定是纯正情节犯,情节严重的,是为犯罪;第二个规定的是兜底条款,其它情形也是为犯罪。罪刑之间应该明确,那么纯正情节犯和兜底条款明确吗?当然不是。最近我写了一篇文章叫《坚硬的理论,弹性的刑法》,弹性的刑法罪名占刑法整个条文多大比例,分布在哪个章节,以及法官如何运用这些自由裁量权?我研究了上千件案件,得出了些具体情况,这种研究方式就是不仅研究应然关系,而且研究实然状况。
再比如说,刑法中有两类犯罪。一类是死罪,死罪在中国有多少个?死刑68个,世界之最;还有一种即非死罪。所以犯罪还可以另外分为两类,一类是生命犯罪,包括杀人、抢劫、决水等可以引起生命死亡的犯罪;另一类是非生命犯罪。两种分类一组合就有四类犯罪:有生命刑的生命犯罪、无生命刑的生命犯罪、非生命刑的生命犯罪和非生命刑的非生命犯罪。这四类犯罪中,按理说生命犯罪应该配生命刑,但是我们国家法律中非生命犯罪
配生命刑的占所有犯罪51%。这就是另一个角度去观察法律,呈现出的另一番景象,科学方法以另一种不同的方式展示给我们的。
中国从1949年12月5日的第一个刑事司法解释,到目前为止共有几千个,我无一例外的统计它们,分析司法解释的宽严程度,分析司法政策与刑法的关系。很多人坚持废除死刑,他们的根据就是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不错,多数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如果按人口来算,多数人口都生活在有死刑的国家,因为人口大国都没有废除死刑。
下面我们再讨论罪刑之间的均衡:有罪有罚,一罪一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谁也不否认这个前提,但中国刑法435对罪刑关系中,罪与刑都配置的完好无缺吗?例如故意杀人罪与组织罪两种罪名之罪孰重孰轻?都说生命是无价的,但故意杀人罪不如组织罪之重,这难道可以说是均衡吗?聚众罪与聚众扰乱公众秩序罪两罪孰重孰轻,很明显聚众扰乱公众秩序罪更重一些, 中国刑法却规定聚众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总之,我不想再举例了,中国刑法436对罪名,我有一个报价单,430多个罪名一个一个对其进行分析打分,轻多少,重多少。应该罪刑均衡,实然上却未必均衡。我花费了
10年的工夫,完成了我的博士论文,并获得了全国优秀博士论文,用了几十万字对罪刑均衡进行了分析。首先,我把每一个犯罪理论上应该多重,给它一个权重,把每一个犯罪分别从14个角度分别给它赋权,然后再汇总,用一个统计软件(SPSS)把它集中起来,理论罪样就有了一个值,同时再看它实际上的轻重,法定刑给它分配的评价它轻重的值,即刑量。总之,每一个罪的刑量都可以计算出来,于是,我们就得同出了400多对罪量与刑量的数据。
分析出来的数据有什么意义呢?罪量与刑量的相关数据越接近于1,越表明其刑量平衡完美,反之,则偏离。
分析结果之一:R=0.28。它表明罪量与刑量严重偏离,所以说法律上应然与实然并非总是一致的。
分析结果之二:刑级-罪级如果=0,即表明完美。可是,如果刑级-罪级不等于0,要么是正数,要么是负数,如果是负数表明偏轻,绝对值越大表明偏离越大。 
分析结果之三:所有的犯罪分为三大类:破坏安全价值的犯罪;破坏经济的犯罪和破坏文
化的犯罪。那么哪一类犯罪应该更重,显然破坏安全价值的犯罪最重,其次破坏经济的犯罪,最后破坏文化的犯罪。但实际上呢?我们发现中国刑法有一种倾向,立法者更看重的是物的价值,却忽视人的价值,重物轻人。
从SPSS表格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三类犯罪中,文化犯罪中有4.3%偏轻,经济犯罪中有 6.9%偏轻,安全犯罪中有 15.5%偏轻,很明显案例犯罪中偏轻的概念更大,相反,国家对文化犯罪配置了超量的刑法资源。 
三、违法实证分析
立法可以作量化,有立法就有人触犯法律,那么违法是否可以作实证分析?可以。我想研究犯罪率,这项研究花了我七个月时间,刚形成初稿。犯罪率有高有低,有上有下,它到底跟哪些经济因素(经济问题、城市化率、人口结构、恩格尔系数、基尼系数等)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