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12.31
【字 号】渝经信发〔2014〕94号
【施行日期】2014.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软件业
正文
 
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经信发〔2014〕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软件行业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软件企业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培育行业领先企业,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软件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2012年8月27日发布的《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2〕5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
  重庆市地税局
双软企业认定  2014年12月31日
 
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结合我市“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企业是指在重庆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第五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双软”认定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相关行业机构应当加强信用评价等诚信体系建设、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推动软件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除外)
,可享受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