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09 17:58 | ||||||||||||||||||||||||||||||||||||||||||||||||||||||
西安高新区软件企业界定及信息 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西安高新区促进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的积极作用,加强政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高新区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扶持政策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小组)负责高新区软件企业的界定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申请软件企业界定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的企业,其主营业务须符合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的财税[2006]147号文件中界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附件3),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少于60%. 第四条 申请软件企业界定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过“双软认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或“系统集成资质认定”,且通过年检的企业(当年获得认定的企业不须年检); 2、国内外知名企业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3、经过“双软认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或“系统集成资质认定”或通过CMMI3级(含3级)以上认定企业在高新区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4、注册资金在1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外资企业。 第五条 申请信息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营业务符合要求,员工人数超过30人的企业; 2、主营业务符合要求的新办企业,自有业务收入之日起,即可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请软件企业界定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申报类型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界定或认定的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副本; 3、企业或投资主体获得各种资质证明材料(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CMMI认证证书等); 4、企业员工花名册及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支明细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或社保缴款书(工伤、失业、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税收通用缴款书、陕西省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 5、业务合同、银行进账单(新成立企业提供)。 企业提交上述材料时,须出示有关证件和证明类材料的原件供验证核实。 第七条 高新区软件企业界定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1、申请认定的企业须通过“高新区优惠政策申报系统”进行电子申报,上传相关材料原件的扫描文档。 2、软件园发展中心随时受理企业申报,并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后合格后,提交专项工作小组专题会议审核; 3、专项工作小组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联合审议; 4、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开发区报道》、高新区门户网站、软件园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发文公布. 第八条 申请软件企业界定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的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1、伪造批准文件、认定证书、证件等; 2、提供数据失实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证明材料等; 3、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3) 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界定的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 (财税[2006]147号文件) 一、 软件研发及服务
二、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服务
三、信息技术研发服务
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五、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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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软件企业界定及信息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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