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部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软件企业申报须知
软件企业认定
一.企业登记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深圳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应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体现);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上一年度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填报须知
申报软件企业认定或软件产品登记时使用并提交由国家信息产业统一制定的申报表(表
格可以从广州市软件行业协会网站sa下载)。本表需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字迹应端正、清晰,不得涂改。须同时使用该系统的“导出数据”功能将已填好的资料导成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为*.zip格式的mdb数据库文件。
“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及相关附件可通过网上(广州市软件行业协会网站sa下载)下载。
打印申请表时所需填写的认定机构名称为:广东软件行业协会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填写细则: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必须如实填报,不能有漏填项,如没有相应内容的项要填“无”或“0”。纸质版与电子版的内容必须一致,表格内容要与相关的附件一致。否则不予受理。双软企业认定
(一)申报企业概况栏
1、企业名称: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申报单位的全称。名称译文应准确,各种文件中的企业名称应填写一致;
2、注册地址和邮编: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的地址,邮编是指注册时企业所在地的;
3、联系地址和邮编:是指目前进行企业认定申请时的企业地址和所在地的; 4、法定代表人及电话、身份证号:是指申报单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和法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前要加区号;
5、企业负责人及电话、传真:是指申请单位的当前主要负责人及和传真号码,号码前要加区号;
6、联系人及电话、传真:是指申报单位负责与认定机构联系的人员及和传真号码,号码前要加区号;
7、企业主管单位:是指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
8、企业注册日期:是指申报单位进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登记时间;
9、企业注册资金和工商注册号:是指申报单位进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和营业执照注册号;
10、申报单位如果已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则需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日期和相应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号;
11、企业主管税务所和税务登记号分别指申报单位具体办理国税和地税纳税所在的税务部门(具体到分局)和相应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12、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是指申报单位中前三位主要股东的持股数和持股比例,持股数请加上单位,并与注册资金的单位一致。
13、企业员工持股情况:是指申报单位按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其它员工分类各自的持股人数、持股总数和占企业总股本比例。企业负责人、总经理等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要在企业员工持股情况中的管理人员栏中体现,持股数请加上单位。
(二)申报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
从事内销的收入单位为“万元”,从事外销的收入单位为“万美元”
1、企业总收入:是指申报单位在上年度的企业销售收入;
2、软件总收入:是指申报单位的销售收入中的软件收入部分,软件总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咨询培训收入+技术转让+其他技术收入,软件总收入≤企业总收入;
3、软件收入占总收入%:是指申报单位的软件收入占该单位总收入的百分比;
4、自产软件收入:是指申报单位的软件收入中属于自产软件收入的部分,包括自产软件销售、工程承包(除硬件收入外)、技术服务、软件及相关技术的咨询培训、技术转让等收入,自产软件收入≤软件总收入≤企业总收入;
5、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是指申报单位的自产软件收入占该单位软件收入的百分比;
6、软件研发投入:是占指申报单位进行软件研究开发所进行的投入值;
7、研发投入占软件收入%:是指申报单位的研发投入占软件收入的百分比;
8、软件分类收入:是指软件收入按内销和出口两类中的销售产品、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等项进行分项填写,其各项数据的总和即为该申报单位的软件收入;
“销售产品”收入一定要和附件“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中的软件销售收入相等;“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收入一定要与附件“企业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项目列表”中的收入相等;有“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要提交相关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或发票列表,并附加相关证明核实该合同中的软件收入部分金额,软件收入部分金额要与《企业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项目列表》中所填金额一致; 有“咨询培训”收入的企业,要附加培训项目类型、金额及发票复印件或发票列表; 有“其他”收入的企业,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该栏目需要财务责任人签字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财务章和企业公章。
“销售产品”收入的企业,要提交相关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或发票列表,软件产品销售金额与《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中所填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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