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5.03.19 |
施行日期 | 2015.03.19 |
文号 | |
主题类别 | 电子信息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失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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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岸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岸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委第119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9日
南岸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十大新兴产业集的意见》(渝府发〔2014〕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是指在南岸区(含经开区)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 -10万元。
第四条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第五条 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企业,较上年增幅达到3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较上年增幅达到5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在5000-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企业,较上年增幅达到3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较上年增幅达到5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较上年增幅达到3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较上年增幅达到5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80万元。
第六条 对通过国家ITSS(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模型)、IS027001(信息安全管理)、CM
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七条 对列入国家规划布局并通过“双软认定”(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的重点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
第八条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待标准发布实施后,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对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待标准发布实施后,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第十条 对在区投资新成立并运营的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投资额3%的扶持资金,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对企业当年购买研发设备、系统软件、开发工具等软件投资贷款增量部分,按贷款时银行基准利率的30%给
予企业一次性贴息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区政府指定的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参展补助1万元。
第十三条 对实现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在区新设立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提供发展载体、认证、检测、技术咨询等各类公共服务的机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30万元,并享受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金额均为税后金额,从南岸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南岸区、经开区有关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符合多种扶持政策的,取最高一项扶持资金,不重复计算。招商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区经信委提交申请,由区经信委会同南岸区、经开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区财政局复审后,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如企业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则取消其享受本办法所列相关扶持政策的资格,区政府保留追回企业已享受相关扶持资金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岸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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